张帆与西安铁路分局、虢镇车务段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33:42 402 人看过

原告张帆诉被告西铁分局、车务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帆法定代理人张俊明、委托代理人何志敏,被告西铁分局委托代理人白西方、杨卫民、被告车务段委托代理人杨卫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帆诉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我与堂兄乘安康开往西安的638次列车从勉县准备到西安,因乘座超出乘坐范围,被列车员赶下列车,在蔡家坡火车站因钻车被列车压伤,造成终身残废。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13—70岁的基本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及家庭损失20万元,赔偿原告人及亲属精神损失费5万元,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西铁分局、虢镇车务段辩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由安康开往西安的638次列车到达蔡家坡站,原告张帆与堂兄无票扒乘638次列车机车与邮政车连接处,车停蔡家坡站后,张帆在列车运行右侧下车,列车起动时,张帆扒车,不慎掉入车下,原告张帆违反国务院1979年178号文件的规定,责任自负。

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原告张帆与堂兄无票扒乘638次列车机车与邮政车连接处至蔡家坡火车站,列车起动时将原告双腿压断。

本院认为:因两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所以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鉴于原告张帆伤残后生活已无法自理,家庭又确有困难,两被告应给予原告张帆一定的救济。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铁路分局、虢镇车务段一次性给予原告张帆救济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诉讼费6260元由原告张帆承担。鉴于原告生活困难予以免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7日 22: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物权损害纠纷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无权损害纠纷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呢?比如一个心爱之物被他人弄坏了,想要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什么性质的?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对物权的救济是财产性的,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还赔偿是对人身权受侵害的救济。但是损害物权时造成精神损害的,并非绝对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对人格物的损害,同时侵犯了物权和人格权,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如下情形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
    2023-06-12
    199人看过
  • 上海供电局与波罗的斯船务公司海事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上海供电局。法定代表人:薛钟苏,上海供电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精潜,上海供电局电缆工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方凤冈,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拿马波罗的斯船务公司(PROTEUSSHIPPINGCO.S.A,PANAMA)委托代理人:唐一麟,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所有“阿加米能”轮(M.V.AGAMEMNON)于1984年11月22日15时10分,从上海港黄浦江34—35号浮筒起锚,慢速驶向73—74号浮筒,由于该轮拖锚航行,当驶过70号浮筒时,原告的电缆水线守望站值班员发现该轮左锚在水中,立即开亮标有“水线”的霓红灯警告牌以示警告,并通过扩大机不断向该轮呼叫,要求该轮将锚收起,但该轮毫无反应,继续拖锚航行,以致在16时52分,左锚将敷设在72—73号浮筒间的“南浦383”号水底过江电缆钩断,致使上海供电局所属供电所、高压工区以及南市发电厂7号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
    2023-06-06
    321人看过
  • 山西省定襄县宏道镇议介粮油经销部与襄樊铁路分局宜昌车站运输玉米交付纠纷
    山西定襄县宏道粮油经销部(以下简称宏道粮油经销部)诉襄樊铁路分局宜昌车站(以下简称宜昌车站)运输玉米交付纠纷一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郑中经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宏道粮油经销部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2年7月8日作出(2002)豫法立民字第51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宏道粮油经销部张世平委托代理人李洪涛、丁世亮,宜昌车站委托代理人陈金奎、刘锡明,宜昌油脂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启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襄樊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宏道粮油经销部与第三人油脂公司下属的经营部订立购销玉米合同,通过铁路运输到站花艳车站,交付并无过错。宏道粮油经销部诉称两车玉米误交付并丢失,经查与事实不符。宏道粮油经销部对此纠纷负有一定责任。宜昌车站辖下花艳车站在办理两车货物交付手续时,审核不细,
    2023-06-09
    479人看过
  • 襄樊铁路分局宜昌车站运输玉米交付纠纷
    山西定襄县宏道粮油经销部(以下简称宏道粮油经销部)诉襄樊铁路分局宜昌车站(以下简称宜昌车站)运输玉米交付纠纷一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郑中经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宏道粮油经销部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2年7月8日作出(2002)豫法立民字第51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宏道粮油经销部张世平委托代理人李洪涛、丁世亮,宜昌车站委托代理人陈金奎、刘锡明,宜昌油脂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启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襄樊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宏道粮油经销部与第三人油脂公司下属的经营部订立购销玉米合同,通过铁路运输到站花艳车站,交付并无过错。宏道粮油经销部诉称两车玉米误交付并丢失,经查与事实不符。宏道粮油经销部对此纠纷负有一定责任。宜昌车站辖下花艳车站在办理两车货物交付手续时,审核不细,
    2023-06-09
    404人看过
  • 大庆石油管理局与赵希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庆民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曾玉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程,男,大庆石油管理局法律事物中心干部,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8区。委托代理人时世进,男,大庆石油管理局法律事物中心干部,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5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希财,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永胜村永胜屯。委托代理人杨永祥,黑龙江省法律事物所大庆分所律师。上诉人大庆石油管理局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2)让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庆石油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程、时世进,被上诉人赵希财的委托代理人杨永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
    2023-06-08
    378人看过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与相邻损害防免案由的区别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与相邻损害防免案由的区别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
    2023-06-08
    133人看过
  • 铁路运输的特点,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铁路运输的特点铁路运输的特点如下:1.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铁路运输几乎不受气候影响,一年四季可以不分昼夜地进行定期的、有规律的、准确的运转。2.铁路运输速度比较快。铁路货运速度每昼夜可达几百公里,一般货车可达100km/h左右,远远高于海上运输。3.运输量比较大。铁路一列货物列车一般能运送3000~5000t货物,远远高于航空运输和汽车运输。4.铁路运输成本较低。铁路运输费用仅为汽车运输费用的几分之一到十几分之一;运输耗油约是汽车运输的二十分之一。二、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1.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2.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
    2023-04-24
    117人看过
  • 张桂霞诉刘智慧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庆民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霞,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红四村5-1号楼3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岳政坤,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智慧,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杏树岗村地营子屯。原审被告刘宝文,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杏树岗村地营子屯。上诉人张桂霞因与被上诉人刘智慧、原审被告刘宝文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2)红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岳政坤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桂霞、被上诉人刘智慧、原审被告刘宝文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25日19时10分,被上诉人刘智慧乘
    2023-06-11
    439人看过
  • 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富,经理。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TITANSHIPPINGPTELTD)。被告: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TATPIN(PTE)LTD]。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因与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公司)、被告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斌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木材公司诉称:1988年7月20日,原告在海南省海口市与被告达斌公司签订了订购9000立方米马来西亚坤甸木材的购货合同。签约后,原告依约向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达斌公司为受益人、编号为43OH88573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货款总金额1831500美元。但泰坦公司、达斌公司合谋伪造海运单证,企图欺诈货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购货合同和该信用证项下的海运单证无效,并撤销该信用证;
    2023-06-05
    77人看过
  • 张天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郑民一终字第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林,男,41岁,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长东,男,54岁,汉族。上诉人张天林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郑民一终字第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林,男,41岁,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长东,男,54岁,汉族。上诉人张天林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8年2月份,被告张天林承包郑州市金属回收公司坑道建筑施工工程。受被告的雇佣,原告岳长东在此工地为被告提供劳务。2008年4月13日正在施工时,坑道塌方将原告砸伤。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
    2023-06-10
    115人看过
  • 李利春与姚富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7年08月13日[裁判字号]:(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1255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利春,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倪跃昆,男,汉族,重庆科瑞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富航,男,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职工,汉族,[案例正文]: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利春,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倪跃昆,男,汉族,重庆科瑞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富航,男,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职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廖天惠,女,汉,重庆市江北区茂业百货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李利春与被上诉人姚富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南民
    2023-06-20
    468人看过
  • 李**与刘**名誉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华,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东旭小区42号楼302室。委托代理人谢明超,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胜东集团大修厂职工,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东旭小区42号楼3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心霞,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人,无业,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东旭小区42号楼304室。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新华为与被上诉人刘心霞名誉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新华、委托代理人谢明超,被上诉人刘心霞及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两家系同一楼道、同一楼层的邻居,2005年9月25日上午,两人发生口角并发展到动手。事后经所在
    2023-06-08
    136人看过
  • 江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指导解读
    近年来,医患矛盾尖锐、医患纠纷数量加剧上升,医患关系紧张成为社会无法回避的事实。针对这一现状,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即日起,下发全省法院执行。《指导意见》正文反映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几大独特内容,分案由、当事人、举证责任、医疗鉴定、赔偿责任五个部分,共48条,另加附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组成。本报特邀邹伟民律师、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刘洋详细解读《指导意见》。患者对病历提出质疑,却无法举证[背景]二元化赔偿标准致医疗纠纷上诉率居高不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一医疗纠纷,患者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也可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不过,患者选择追究医院的一般医疗过错赔偿责任,与选择追究医院医疗事故责任,其赔偿方式和内容都不同。有着多年医疗纠纷诉讼经验的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民称,医疗事故
    2023-04-26
    277人看过
  • 铁路公安局与公安局在职责上的差异
    1、管辖范围不同。铁路公安局管辖铁路沿线侵害铁路利益的案件,公安局则管辖发生在辖区内的案件。2、受地域限制不同,铁路公安局不受地域限制。3、作用不同,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铁路公安局系原铁道部公安局,又称公安部十局,负责领导全国国有铁路路内的公安业务工作。4、隶属不同,铁路公安局属于企业公安,主要处理和铁路运输有关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与地方公安相应级别属平行关系,并无隶属。5、案件移送不同,铁路公安局侦办的案件移交铁路检察院及法院。职务侵占公安局管吗如果职务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是有权进行管辖的,公安机关打击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
    2023-08-04
    496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贵港市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找哪个律师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08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
    • (诉讼时效)铁路损害赔偿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 铁路损害赔偿的诉讼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
    • 在公路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分赔偿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30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包括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运输合同约定存款和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存款条款。
    • 损害赔偿与可否一并主张?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肖某的死亡,系其自己过错和第三人侵权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