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帆诉被告西铁分局、车务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帆法定代理人张俊明、委托代理人何志敏,被告西铁分局委托代理人白西方、杨卫民、被告车务段委托代理人杨卫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帆诉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我与堂兄乘安康开往西安的638次列车从勉县准备到西安,因乘座超出乘坐范围,被列车员赶下列车,在蔡家坡火车站因钻车被列车压伤,造成终身残废。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13—70岁的基本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及家庭损失20万元,赔偿原告人及亲属精神损失费5万元,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西铁分局、虢镇车务段辩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由安康开往西安的638次列车到达蔡家坡站,原告张帆与堂兄无票扒乘638次列车机车与邮政车连接处,车停蔡家坡站后,张帆在列车运行右侧下车,列车起动时,张帆扒车,不慎掉入车下,原告张帆违反国务院1979年178号文件的规定,责任自负。
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原告张帆与堂兄无票扒乘638次列车机车与邮政车连接处至蔡家坡火车站,列车起动时将原告双腿压断。
本院认为:因两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所以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鉴于原告张帆伤残后生活已无法自理,家庭又确有困难,两被告应给予原告张帆一定的救济。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铁路分局、虢镇车务段一次性给予原告张帆救济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诉讼费6260元由原告张帆承担。鉴于原告生活困难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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