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不是特殊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对象的数量或纠纷的性质和复杂性来划分的。小额债权程序的适用范围较为简单,基本上仅限于债权债务纠纷,通常作为一种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殊程序而设立。这个过程很简单,完全按照常识操作。“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的理想不需要简单高效的法律技巧
3.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用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方式。在审判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通过对话进行直接对话。法官不使用晦涩的“法律语言”“,但积极劝诫和促进各方和解。从形式和性质上讲,小额索赔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专业法官主持。因此,小额索赔程序明显不同于附属于各个法院的非诉讼程序。该程序本身仍然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rt诉讼活动,旨在为公民提供低成本、简单的司法救济。总的来说,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权威和自由裁量权得到了积极的发挥。然而,近年来,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诉讼程序逐渐开始与非诉讼程序接轨和融合,这加大了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偏差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但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于简易事件的解决并不理想,在涉及消费者的小额纠纷中更难发挥作用,因为小的小事件需要比简单事件更简单、更快的解决方案,它们在诉讼程序和审级救济方面有着独特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时,许多专家学者建议设立一个小型法院,建议在法律中对小法院和小诉讼作出专门规定
原则
构建我国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必须以简易、快速、低成本的理念为指导,保护当事人的判决请求权,尤其是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具体而言,应体现以下原则:
1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中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一宪法原则,公民也有平等的司法机会。在起诉之前,任何争端的当事方都可以平等地诉诸法院。如果普通公民,特别是财力不足的公民,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使用国家制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小纠纷,他们可能不得不放弃诉讼程序的使用权。这种程序设计实际上导致人们对裁决权的不平等使用。遵循成本等值原则。“所谓成本对等原则:是指在当事人使用诉讼程序或法官使用审判制度的过程中,法院(国家)或当事人(个人)不应遭受预期的不可能的浪费或利益牺牲。否则,明显遭受这种浪费或牺牲的人可以拒绝使用这种程序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制度在成本对等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如时间、精力和成本的节约。一般来说,程序越复杂,不仅法院需要更多的预算,而且当事人也需要更多的支出。这两者正相关。因此,在小纠纷权利保护方面,不应该通过复杂的程序来保护,而应该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通过简化的程序来保护。协调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毫无疑问,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主要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的,这样当事人就可以很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成本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但是,审判权不仅指向法院上诉的权利,还包括公平审判的权利。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在小额纠纷中的裁决权,在设计小额诉讼程序时必须考虑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既要保证程序的简单性,又要考虑给予当事人基本的程序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绝不能侵犯诉讼公正,否则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将不会得到体现,反而会走向极端。在小额钱债诉讼中,法官应保持中立;当事人有权参加诉讼,有机会发表意见,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这些是当事人要求公平程序的权利的最基本要素。尊重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当事人是判决请求权的主体。双方都有权要求国家对其争端进行公平审判,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当当事人基于司法请求权诉诸司法时,他们可以选择强调公正的程序或强调效率的程序。国家应当保证原告和被告都享有这种权利。其中一些适用于非诉讼程序。根据传统的程序法学双重适用理论,只有程序法学可以适用于诉讼事件并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只有非诉讼法学可以适用于非诉讼事件并按照非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因此,对于私权纠纷,法院应当遵循辩论、直接言词和公开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然而,非诉讼事件与此不同。原则上,法院不追求辩论主义,而是采用权威主义。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论原则受到限制,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薄弱。虽然小额索赔案件属于私权纠纷,但应适用程序法学。然而,为了达到简单、灵活和快速处理的目的,法院还应将部分非程序性判例适用于小额索赔的审理。例如,加强法官的职能和权力,进行非公开审判,甚至书面审判等等。
从上述信息中,我们可以知道小额索赔属于简易程序。由于金额相对较小,因此不需要任何法律技能。一般来说,只要双方都斡旋好,就没有问题。如果您的问题更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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