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是什么?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4、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5、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7、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8、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1、组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2、双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仲裁裁决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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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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