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是什么?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4、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5、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7、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8、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1、组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2、双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仲裁裁决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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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管辖范围的一个机构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08不是。行政上应当隶属于地方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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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没有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4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但是作出了仲裁裁决的,属于一裁终局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一裁终局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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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什么劳动纠纷案件是由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2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