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住宅,促进住宅商品化和群众消费结构的调整,总行拟进一步发展住房专项储蓄存贷款业务。现就发展住房专项储蓄存贷款业务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明确发展住房专项储蓄存贷款业务的指导思想
住房制度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国发(1988)第11号文通知决定,从1988年起,用三、五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地把住房制度改革推开。我们要充分发挥银行筹集资金、融通资金的作用,依靠工商银行资金雄厚的实力、可靠的信用、灵活的方式、先进的手段、优良的服务积极开展住房存贷款业务,帮助群众解决购、建、修房资金不足的矛盾,支持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专项储蓄存贷款业务的开办,一方面可以促进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推动住宅商品化的改革;另一方面可以以贷引存,增加储蓄存款。在目前各家金融机构业务竞争激烈的形势下,住房储蓄业务的开办,对吸收存款,壮大我行的资金力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所以,储蓄部门在原有开办住房储蓄业务的基础上,要总结好已有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住房存贷款业务办法,利用储蓄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发展住房存贷款业务。
二、住房专项储蓄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个人
凡参加住房专项储蓄存款的城镇居民个人,因修、建、购房自有资金的不足部分,由银行予以贷款支持。
三、住房储蓄作为专项资金,实行存贷挂钩
住房专项储蓄存款作为发放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的来源,多吸收存款就可多发放贷款。各行要采取多种措施,吸收住房专项存款。在住房专项储蓄存贷款资金不能自求平衡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信贷结构,用于住房专项贷款,以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住房专项储蓄贷款归属在流动资金贷款的其他贷款规模内,使用“114消费性贷款”科目核算,从1989年1月1日起将该科目改为“114住房专项储蓄贷款”。
四、住房专项存贷款利率适当变通
在现行的存贷款利率范围内,各行可根据当地住房专项资金的需求情况来确定住房专项存贷款利率,即可以高进高出,也可以低进低出。存贷款利率之间保持月息1.5‰—2‰的利差。
五、加强住房专项储蓄存贷款业务的管理
我行住房存贷款业务工作中,存在着存贷款业务办法不统一,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管理措施不力的现象。这种状况应引起各行的重视,切实加强对住房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理住房专项存贷款业务时,要选择管理水平较高、人员业务素质较好的储蓄机构开办。对经办住房存贷款业务的人员,要采取短期业务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要建立健全住房贷款的管理制度,坚持“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行储蓄部门要切实管好,抓好住房专项储蓄存贷款业务。有关住房存贷款业务的办法,要结合住宅商品化的大形势,进行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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