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09:43:20 84 人看过

优先权是由民法典及相关的特别法规定的物权。

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于其它有担保或者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物权。这项权利的主要特点符合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

首先是担保物权的法定性。优先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私设,同时优先权位次大多由立法者采用列举的法定顺序主义或特别法规定的位次。

其次是物上代位性。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应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再次是从属性,优先权是担保物权,以债权为主权利,优先权为从权利没有债权,优先权就不能独立存在。债权转移消灭,优先权亦转移消灭。优先权的从属性关系,使得优先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也不得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四,不可分性。优先权是以债权和作为标的物的债务人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可以就债权的全部和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当债权一部分消灭或标的物一部分灭失,对优先权不发生影响。这种不可分性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相同的。

第五,不以占有和登记为要件。优先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售出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不需要对债务人财产占有,从而与留置权和质权相区别;也不需要对财产进行登记,从而与抵押权相区别。

第六,变价受偿性。优先权人利益的实现,不是直接通过占有债务人财产发生所有权转移而实现,而是首先使债务人财产售出转换为价款,再从价款中实现清偿。

对照担保物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可知,优先权基本上具备担保物权的性质,只是在支配性、特定性以及追及性方面有些不充分,有人也是基于其支配性不强、客体不特定(仅指一般优先权)和有限的追及性而否认其为一种物权。其实并非所有的担保物权都具备以上全部性质,就追及性而言,留置权会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在质权人丧失其质物的占有,而不能返还时,该动产质权也会消灭,可见留置权和质权亦欠缺追及性;就支配性而言,抵押权因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同一般优先权一样显得支配性不强。此外,在约定担保权领域,其从属性日益被突破,不可分性也日渐弱化。但这些特点都不能否认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因为这些特件都只具有物权的外部特征,并非相应物权的本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1: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优先权相关文章
  •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性质
    如果某船舶优先权存在,那么它只有三种状态:第一,它仍然存在,并可通过海事对物诉讼行使;第二,该优先权仍然存在,但由于存在某种法律障碍而不能行使;第三,该优先权已经消灭。对第一种状态,本文就不谈了。本文主要讨论后两种状态,但讨论的顺序要颠倒一下。船舶优先权的复活可能会产生许多问题。如果某项船舶优先权已经消灭,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它已不存在。可后来它却又复活了。这种复活的优先权,除了产生的时间有点晚之外,肯定与被消灭的优先权属于同一种优先权。这样就必然产生几个问题。第一,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时间与优先受偿的顺序有关。这样可能要用到两个日期,一个是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日期,另一个是船舶优先权复活的日期,不清楚到底该以那个日期来确定优先权的受偿顺序。第二,优先权复活时,并没有发生可以产生优先权的事件。比如,救助优先权,在救助优先权复活时,即使再没有发生救助行为,该优先权也会产生。第三,人们一直认为,船舶优
    2023-06-06
    72人看过
  • 优先认股权的合法性质和法律意义有哪些?
    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一是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是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一、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程序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程序:1、向有关部门提出募集股份申请;2、募股申请获得核准后,发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协议;4、招认股份,缴纳股款。股票发行是公司新股票的出售过程,新股票一经发行,经中间人或迳自进入应募人之手,应募人认购,持有股票,即成为股东。二、股东死亡股权变更程序《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自然就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
    2023-03-24
    474人看过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对该权利的法律性质或权利属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正确认识该权利的法律性质或权利属性,才能深刻理解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和《批复》精神的深邃内涵,进而避免出现执行上的偏差。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和《批复》精神,笔者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我国法律创设的由特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情形下,就工程价款在债权清偿顺序中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先行受偿的特定物权。该项权利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尚未盖棺定论。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特定物权说等。1、留置权说。该观点认为,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直接留置建设工程。笔者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我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023-08-12
    271人看过
  • 什么是优先认股权和一般认股权的优先性质
    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一是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是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一、什么是干股什么是实股干股与实股的区别是:1、概念不同。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实股则是值真实的股票;2、权利不同。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持有实股的人不仅享有该只股票的分红权利,还能作为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控制决策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二、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是怎样的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如下:1、距前一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2、前一次发行股票所
    2023-04-03
    150人看过
  • 先行拘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何界定?
    先行拘留在下列情形下产生:1、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2、受害人或者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3、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4、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可能;6、无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有跑、多次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后,被拘留人应当立即送拘留所拘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恐怖活动犯罪通知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外,可能妨碍侦查的,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先行拘留有哪八种形式先行拘留的八种情形: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2023-07-06
    454人看过
  • 房改房的产权性质是如何界定的
    一、房改房的含义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房改房的产权性质界定1、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采购等记载,因此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的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2、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按规范价(报价低于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也不须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在2003年之前,已购房改房(含成本价和规范价房)上市需批阅,收
    2023-03-02
    171人看过
  • 法人财产权性质的界定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是投资人的股权。一、法人财产权的权利内涵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在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提出的,目的在于描述和界定企业法人与其拥有的财产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法人财产权即可以视为法人所有。法人所有是由作为投资者的股东通过权能转移方式而产生出来的权利,其作用并不是决定财产在法律上的最终归属,而是为了使法人作为主体能够在交易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法人财产权实际是规范投资者、经营者各自权利义务的一组权利的总和,其概念与制度体
    2023-02-25
    422人看过
  • 法律上抵押物优先于留置权优先于质押权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应当是留置权优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同意动产被设立了质押权和抵押权,该动产同时又被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然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一、留置的条件和情形有哪些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如下:产生留置权有: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有有关;3、债权必须在清偿期内到期。消灭留置权有: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而不是留置担保而被淘汰;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4、因失去占有而消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二、抵押权从合同成立时生效吗是的。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
    2023-06-27
    155人看过
  • 宪法与法律的优先级如何确定?
    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本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宪法与法律的区别具体如下:1、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2、法律效力不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宪法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
    2023-07-03
    389人看过
  • 关于船舶优先权性质的认识
    我国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但是就法理学和民法的基础理论而言,在此认为将船舶优先权认定为担保物权比较合适。理由如下:(1)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虽然船舶优先权在实践中需要一定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证,但是,这并不是说其就是程序性权利。程序性权利的目的在于实现公正。但是船舶优先权有其实质内容,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提供担保时就其特定财产有权优先受偿。(2)由于船舶优先权与物权两者在特点上相一致,所以船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质。①在权利产生的方式来说,物权最基本的特点是权利法定,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变化。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内容、项目、受偿顺序、效力等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创设、变更。②从权利义务主体上来看,物权和船舶优先权的主体都是特定的,物权作为绝对权,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同样船舶优先权的主体也是特定的债权人。义务主体上,两者都是不特定的。所以,船舶优先权符合物
    2023-06-06
    377人看过
  •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的性质?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成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商业贿赂的含义和特点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的特点有:1、隐蔽性非常强,表现形式多样化。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贿、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除了直接送钱、送物,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
    2023-07-23
    63人看过
  • 抵押权性质的界定
    一、抵押权性质的界定抵押权性质的界定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二、抵押权的类型有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3.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4.最高额抵押5.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
    2023-06-15
    117人看过
  • 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性质权力
    一、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性质权力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
    2023-05-06
    121人看过
  • 如何规定商标优先权和优先注册权?
    1、如何规定商标在先权和优先注册权在《商标法》中,在先权是指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因时间或程序而享有在先保护的权利,与根据其他法律或《商标法》获得的、植根于商标共同客体及其构成要素的其他权利相比,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基于自愿原则,因此,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仅从管理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31条禁止抢注,但一旦抢注成功,抢注注册人是否可以要求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赔偿损失尚未确定。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定义如下:,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经批准用于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持续善意使用的,该商标使雇主能够继续在原始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中国对商标注册有何规定在中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获得注册制度,辅以获得驰名商标;以自愿注册制度为主,以强制注册制度为辅。此外,《商标法》
    2023-05-07
    119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权
    词条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 更多>

    #优先权
    相关咨询
    • 优先权是什么意思?优先权是法律性质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05
      优先权是指什么?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优先权是由及相关的特别法规定的物权。 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于其它有担保或者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物权。
    • 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权如何界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07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有担保的债权。比如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延伸】问:代位权成立债权债务有哪些变化?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
    •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5
      依据上述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特殊的担保物权的观点及其特征的分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有如下特征:(1)标的物的特定性。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
    • 法律如何界定先诉抗辩权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1-17
      1、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2、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
    • 如何理解侵犯了优先购买权的合同的性质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1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不会因此而无效。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可以根据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判断: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