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2)教学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4)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5)配套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二、办理材料
1.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梅州市×××职业培训学校(院)”。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4.不够写可另页。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http://wsbs.meizho.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1400)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梅州市梅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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