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21:05:44 419 人看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成都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也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也是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补偿的,每个地区的补偿政策也是有一的区别的。那么,成都征地最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成都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实,成都征地最新补偿标准,和其他省市的补偿的标准也是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的,但是,还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来进行制定的具体的标准。另外,如果大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补偿,是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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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8日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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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3、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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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老河口市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光化办事处光明社区、三岔路社区、冯营村、老县城村、西关村、城区光化办、赞阳办事处13个村(不包括王*洲)、李楼镇李楼村。补偿标准:耕地:41400元/亩;菜地:45540元/亩;果园:45540元/亩;茶园:45540元/亩;精养鱼池:45540元/亩;林地:28980元/亩;未利用地:20700元/亩。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光化办事处宋营村、雷祖殿村、赞阳办事处王*洲村、晨光村、太山村、八一村,李楼镇李楼村外21个村,洪山咀镇洪山嘴村、太山庙村、苏家河村、袁庄村,仙人渡镇北沟村、西街村、南岗村、黄营村,孟楼镇孟楼村、曹坡村、小黄营村。补偿标准:耕地:37720元/亩;菜地:41492元/亩;果园:41492元/亩;茶园:41492元/亩;精养鱼池:41492元/亩;林地:26404元/亩;未利用地:18860元/亩。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光化办事处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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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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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土地性质和土地价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的补偿数额和用途的规范和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行情等因... 更多>

    #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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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4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3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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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 湖南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0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
    • 湖南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4
      根据规定湖南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