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死亡给付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6:54:55 393 人看过

2004年9月12日,钟-永为郑-霞(钟-永之妻)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主险险种是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8万,附加险险种是意外门诊费用1000、住院费用3000,投保人为钟-永,被保险人为郑-霞,生存受益人郑-霞,死亡受益人钟-永。主险保险期间为终身,附加险保险期间为1年。因投保时郑-霞出差在外地,由钟-永在“被保险人”一栏内代为签名。2005年4月10日,郑-霞因阑尾炎入院治疗,支出手术费用3000元,住院费用1968元。出院后,郑-霞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住院费用1968元。保险公司向郑-霞发出了赔案处理通知:经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一栏处系钟-永所签,因本保险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郑-霞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本公司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赔付责任。

郑-霞认为,自已和钟-永系合法夫妻关系,在特殊情况下由钟-永代签名并无不妥。就此案郑-霞及钟*来本律师事务所咨询,本人进行了分析和解答。

本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非常明确,即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如下两种: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那么,对照上述两种情况,结合本案来看:投保人钟-永与被保险人郑-霞系合法配偶,钟-永对郑-霞具有保险利益是毫无疑问的;钟-永为郑-霞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主险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是重大疾病、身故,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是意外门诊、意外(或疾病)住院。保险公司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保险法》56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为此,本人查阅了《中国保临会关于对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国寿发〔1999〕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及医疗费用等附加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根据此《批复》,钟-永为郑-霞投保的是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仅仅死亡给付部分无效,意外门诊费用、住院费用部分仍然是有效的。所以,郑-霞因阑尾炎支出的住院费用1968元理应得到赔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22: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合同相关文章
  •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
    2023-04-30
    256人看过
  • 合同有效性的含义是什么?合同的有效性与其效力有什么区别
    1、合同的有效性是什么意思?》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所谓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协议,要约和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所谓的法律效力。可以看出,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效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间有什么区别合同成立的要素有:(1)合同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3)合同的成立应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合同生效的要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
    2023-05-07
    357人看过
  • 合同合法性的不确定性:追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是有效合同。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追认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第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第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
    2023-07-03
    169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复效是如何规定的
    一、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二、复效:合同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023-06-14
    241人看过
  • 被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1、如果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去世而保费未全部支付的情况下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这样就发生合同约定解除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将部分保费退还给投保人的遗产继承人以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进行继承;2、如果合同约定在该情况下不解除合同而只发生减少保险金额的,合同依然有效,只是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减少保险金额。投保人的遗产继承人就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费无权提出主张。被保险人不愿退保投保人能退保吗不可以退保。办理退保的要求和手续:申请办理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必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且费满两年,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保险费应当退还投保人。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投保人的
    2023-08-08
    397人看过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险】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近亲属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第十二条【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超额死亡险保险金的法律后果】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管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当事人主张超过限额的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向两个以上保险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且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管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保险人主张其按照各自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2023-08-17
    406人看过
  • 论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之规范
    本文就人身保险实务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公平问题作出法律思考,认为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代理人的承诺应为保险人的承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条件和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人作出承诺应有时间限制。规范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应从立法、司法、保险实务等多方面入手,并与国际接轨,这样才有利于新兴的人身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效力规范一、人身保险的意义人身保险的创立,可以追溯到18世纪。巴比伦的士兵出外打仗,兵凶战危,大家都不知道能否活着回来,所以出征前,每人都放下一些金钱,组成一个基金,那些不幸战死沙场的家属便可在这个赔偿基金中得到保障。时至今日,人身保险早已扩及社会各类人员。参加保险,能使人们在遭遇疾病或意外伤害时获得一定的赔偿,做到损失承担社会化,从而免除个人的后顾之忧。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价值和意外风险的防范,保险意识大为增强,人身保
    2023-05-05
    333人看过
  • 未经被保险人签字死亡保险合同无效
    1998年9月5日,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李某到何女士家,动员何女士购买人寿保险。何女士听了李某的介绍后,替丈夫吴先生买下保险金额为80000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她和女儿吴某,并在投保单上代丈夫签了名。何女士投保当天即向营销员李某交了首期保险费,并在几天后拿到了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1998年10月7日晚上11时左右,吴先生在驾车回家途中突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发后,何女士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给付死亡保险金80000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吴先生浑身酒气,于是要求检验。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死者吴先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9/100毫升血,认定为酒后驾车。于是保险公司以何女士的投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并且吴先生酒后驾车属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为由拒付。何女士就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2023-04-23
    318人看过
  • 综合保险都包含哪些
    住房公积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一、五险一金如何缴纳五险一金由单位缴纳。五险缴纳到社会保障局,一金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数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以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第一个月工资。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
    2023-03-27
    371人看过
  • 保证人死亡后保证合同效力终止吗
    同借款合同一样,保证合同也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保证人死亡后,合同效力应该不终止。保证本质上是人保,即以保证人信誉作担保。信誉又是由什么组成的呢?它应该包括财产、社会关系、社会背景等等,而首当其冲的应该还是财产。实践中,保证合同保证主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主要也是依靠保证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无财产作基础,一旦主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主合同债权人将面临债权实现的困难,所以,保证人死亡后,其信誉仍在,应该以其信誉对主合同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既然信誉还在,那保证合同的效力就应该不受影响。《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2023-06-15
    365人看过
  • 为什么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纠纷和诉讼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已逾10年,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离对其正确适用还有很大差距,这也是保险诉讼案件中,对相同事实的保险纠纷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判法;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也有各自判法;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亦有不同判法;甚至于同一法官在不同时间判法亦不相同,局面甚为尴尬!本站律师曾就同一事实的案件收集了六种不同版本的判决书。
    2023-04-23
    460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最长时间是
    合同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一、保险交满年限后还退回吗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二、在合同中如何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条件:1、当事人协商一致;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
    2023-03-03
    266人看过
  • 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是否终止
    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一般是终止的。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和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不能够违反国家规定,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死亡,一般都会结束合同,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而一旦当事人死亡,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按照这个逻辑来说,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一、合同相对人如何确认?1、涉他合同的概念: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有关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第三人可直接取得约定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此概念突出了涉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①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包括第三人。②涉他合同由基本合同和第三人约款两部分组成。③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源
    2023-02-06
    281人看过
  • 讨论抵押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2、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3、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土地)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同厂房同时抵押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此限;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除外。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
    2023-07-12
    37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保险合同
    相关咨询
    • 保险合同含人身保险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07
      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是的。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且是书面同意,并由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金额。同时,由于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保险法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
    • 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死亡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4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相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而对于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是否承担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15
      一般来说,死亡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死亡,比如因患病或者意外事故而死亡。被保险人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即自杀,则不属于这种情况。自杀是由被保险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外来因素造成的。同时,保险合同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而被保险人自杀不是不确定的事件,而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有自杀意图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