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某国际学校发生了一起16岁女孩姚某被杀害的命案。次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17岁男同学王某被逮捕。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2018年12月27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某国际学校发生了一起命案,当时16岁的女孩姚某在该校教室里被杀害。次日,姚某17岁的男同学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2018年12月27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6 岁 女 孩 姚 某 如 何 被 1 7 岁 男 同 学 杀 害 ?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姚某只有16岁,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不应对其杀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作为姚某的家长,监护人有责任确保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如果姚某的家长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导致姚某处于危险之中,从而使姚某遭受了不可挽回的伤害,那么家长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遭受人身损害,监护人、家长等监护人不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姚某的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姚某遭受了人身损害,那么他们也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姚某的家属应当尽到监护责任,确保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如果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导致姚某遭受了不可挽回的伤害,那么他们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此外,《刑法》和《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有责任确保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家长在子女遭受人身损害时,也应尽到监护责任,否则将面临侵权责任的制裁。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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