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的法律问题(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14:50 66 人看过

法》的附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予以适时的、适当的调整。尤其是对于限制性产业,应具体规定有关产业外资进入的程度,如规定外资所占股权的最高限额等。对于向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可采用登记制,而对于向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则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特别要注意对各种形式的间接并购的审批,防止外商以此种方式规避我国法律。

(二)制定《反垄断法》,建立统一的竞争法体系。

由于我国尚无反垄断法,加之在利用外资中出现的许多过分优惠的政策造成外资在同内资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致使外资对我国部分行业的垄断日益加剧,这已对我国民族工业和经济结构造成了极大影响和侵害。为了有效地规范外资并购行为,反对现实存在的经济性垄断,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已刻不容缓。《反垄断法》应规定凡是外资并购中国企业都必须接受审查,以确定该并购行为是否会形成垄断,凡是形成或可能形成垄断的都不予批准。审查内容主要应包括:

(1)对相关市场的影响;

(2)市场优势地位的确立,主要根据市场份额、强行定价能力、资金实力、市场的准入壁垒、供应商或消费者对相关企业的依赖程度等加以判断;

(3)对并购的评价,即该并购是否创设或加强了市场优势地位,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损害了竞争等等。

另外,对于外资并购中可能采用的商业贿赂、非法融资、欺诈舞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在《反不当竞争法》中有所规定。

(三)完善《公司法》、《证券法》,规范外资并购的方式和措施。

现行的《公司法》对公司并购缺乏全面有效的规定,尤其是对外资并购更是几乎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应在《公司法》中设专章规定公司的并购,并使之适用于外资并购,其中应包括并购的条件、并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购程度、并购的管理等内容。鉴于现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尤其在公司并购中易受侵害,应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如补充规定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管、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等等,同时对反收购的措施及合法性亦应做出规定。

《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但对于协议收购的规定则较为简单,全章十七条中只有两条是专门规定协议收购的。因此对收购的披露事项缺乏规定,更谈不上规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了。对于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关联交易,该法亦无规范,而这些内容都是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司法》、《证券法》都应加强对并购的规定,同时应特别关注法律之间的配套衔接问题,切实建立起以这两部法律为基础的调整外资并购方式、行为措施的法律规范体系。

(四)对于外资并购中涉及到的国有资产评估、职工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问题都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8: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资并购相关文章
  •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
    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进而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法律咨询: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的咨询律师回答: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
    2023-06-05
    479人看过
  • 中企跨国并购法律问题再凸显
    规定1:信息披露收购交易信息如果提前透露到市场上一般会引起目标公司股价的波动,所以各国要约规则都要求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后进行公告,以确保公众获取信息的公平性。美国:收购方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时,需要在10日内向目标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收购方在此之后持股比例变动每达到1%,必须向上述机构进行补充备案。如果收购方最终发出了收购要约,就必须向目标公司股东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在收购要约正式开始之前60日内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所有交易。英国: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了目标公司表决权的3%时,需要在2个交易日内向目标公司和英国金融管理局(FSA)申报,此后持股比例变动每达到1%时也应补充申报。德国:收购方持有德国上市公司超过或低于3%、5%、10%、15%、20%、25%、30%、50%或75%以上表决权的,应在4个交易日内通知
    2023-06-09
    144人看过
  • 关于我国外资并购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和投资环境的优化,我国的外资并购日趋活跃,并表现出并购行业的选择性、并购对象的特定性、并购形式的多样性等发展特点和动向。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既有积极推动作用,又存在某些消极影响。我国应针对外资并购暴露出的问题,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建构。关键词:外资并购,特点,问题,法律对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西方国家的经济普遍步入调整期、发展速度减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却是一枝独秀,保持快速增长。稳定的政局、巨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着大量国际资本驻足中国。综观在华的外国投资,虽然新设项目或企业的“绿地式投资”仍然占据外国投资的主体,但并购式投资悄然升温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外资并购环境日益宽松,越来越多的外商(包括港澳台商)看好并购投资,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追踪和把握外资并购
    2023-04-21
    394人看过
  • 外资购并国内企业的垄断问题
    一般来说,外资进入我国的途径有三种:一是新建企业的方式;二是兼并企业方式;三是收购企业方式。后两者统称为“购并”。80年代以来,外资在我国主要以直接投资为主,即直接兴办“三资企业”。自1991年以来,外资越来越青睐于以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为投资对象的合资收购。其中以金融投资形式的购并行为尤其令人关注。一、外资购并国内企业主要动因分析1.竞争因素。希望减少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达到垄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购并,可以在减少竞争对手的同时短期内进入新的行业,迅速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取得购并公司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取得规模效益,同时还能取得被兼并公司的品牌。2.经济原因。企业购并是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的结果,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企业为了能在全球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必须具有与全球市场相适应的企业规模和竞争能力,而企业实现全球扩张的最好途径就是跨国兼并。
    2023-06-14
    296人看过
  • 关于外资在华并购的几个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投资环境的优化,我国外资并购日趋活跃,呈现出并购行业选择性、并购对象特殊性、并购形式多样性的发展特点和趋势。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针对外资并购中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建设。关键词:外资并购、特点、问题、法律对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普遍进入调整期,发展速度放缓,我国经济发展可谓独树一帜,保持快速增长。稳定的政局、巨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国际资本来华落户。纵观外资在华投资,虽然新项目或新企业的“绿地投资”仍占据外资主体,但并购投资悄然升温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外资并购的环境越来越宽松。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商人)对并购投资持乐观态度。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跟踪和把握外资并购的新形
    2023-05-07
    234人看过
  •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常见的问题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一)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并购的情况下,必然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问题,资产评估是决定转让价格的基本依据,因此,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的维护,和民族经济的发展。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其监管立法的滞后,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资产评估不实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其症结在于:国有企业产权混乱,并购中产权主体缺位或错位。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是通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现其所有权的,决定让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所有者处分权的重要内容。企业经营者、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门(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都无权决定国有企业的并购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企业经营者、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被并购企业的代表,与并购方外国投资者进行谈判。在一对一的谈判中,外国投资者往往压低出价,而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由于引资
    2023-06-09
    461人看过
  • 典型外资并购流程,及外资并购的法律依据
    一、典型外资并购流程典型外资并购流程如下:1.寻找并购标的,确立并购意向。2.境内企业聘请顾问对境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签订协议。3.上报商务部,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4.相关部门依次审核。5.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内,境内公司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6.商务部核准,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申请股权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股权变更手续。8.完成股权变更,境内、外公司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完成股权并购。二、外资并购的法律依据外资并购的法律依据,适用《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
    2023-06-20
    462人看过
  • 如何解决外资购买中国股票的法律问题
    如何解决外资收购地方企业国有股的法律问题,外资收购地方企业国有股的运作模式是:由地方政府资产管理部门与外国投资者协商达成协议收购地方企业国有股。协议签订后,报地方和上级政府批准。一般来说,收购对象是上市企业,因此需要在媒体上发布消息,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购协议生效。由于本次收购方式不直接涉及持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仅涉及上市企业非流通国有资产的转让,收购股份的价格等所有细节均由双方协商达成,整个收购过程在市场上反应比较稳定,股价波动不大,原则上大部分收购应该是成功的,这符合当地政府逐步退出商业优势产业,集中精力搞经济和市政建设的政策。从收购操作程序来看,只要得到上级政府的批准,程序就是合法的。从具体支付方式来看,这些收购大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上市公司将委托境外收购方管理,以确保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外界影响。外国投资者在办理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各
    2023-05-07
    468人看过
  • 跨国外资企业并购有何问题
    1、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法律,仅有的几个用于调节外资并购活动的规章制度,如2002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证监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特别是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综观这些法规,其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缺乏一系列的外资并购配套法规,如《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并购的发展。2、企业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健全在企业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收购标的本身就蕴涵了巨大的风险,收购后的企业组织也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化配置,并形成跨国直接投资的内部化优势。因此,企业产权不清严重制约了跨国公司的并购意愿。又比如
    2023-04-16
    189人看过
  • 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一方面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带来垄断问题。根据效果原则,一国有权对发生在境内外的并购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而在反垄断规制中,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原则。本文还从实质标准、程序要求、制裁与执行等方面论述了规制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基本策略,并结合入世后的现状,提出了我国现行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定中所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入世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掀起了外资流入的新高潮。入世将为外资开放新的领域,并逐步取消对外资的歧视性待遇,从而大大改善了中国的投资环境。跨国并购已经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首要方式,当然,在接受外资并购在推动我国企业实行规模效益、增强企业竞争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排挤民族产业、造成金融风险、甚至威胁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这些问题都源于外资并购带来的垄断问题。一旦形成垄断,会造成排挤国内企业,扭曲市场机
    2023-06-14
    386人看过
  • 外资并购前期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一、外资并购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一般情况下,作为并购目标的国有企业均有着较长的历史,有的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生产经营历史。长期的历史沿革使得相关目标企业在生产经营现状、人员结构和对外债权债务关系方面的情况都较为复杂。因此,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尽职调查一般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目标企业的概况,如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工商年检情况等;2.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3.目标企业人员情况,包括员工人数、职位、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若目标企业系已经过改制的企业,则要调查清楚改制时员工的安置及补偿情况;4.目标企业的主要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等等,以及相关资产是否设有抵押;5.目标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中国法律当中虽然还没有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若某一企业的实
    2023-06-09
    71人看过
  • 欧盟并购司法审查中的问题
    (一)审查程序的严重拖延初审法院对并购裁决的司法审查通常会持续很长时间。据国际商会(ICC)统计.初审法院的审理时间平均为32个月.欧洲法院的平均审理时问也达到29个月即使启用快速审查程序也要超过7个月。在并购领域.商业时机稍纵即逝而在Kali与Salz并购案中.经过长达4年的审查后。欧洲法院才撤销了委员会附条件同意的裁决。这种拖延实质上剥夺了并购方寻求法院救济的实体利益。下表是部分并购案件的审理时间表:(二)拖延的原因造成审理拖延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1)工作语言。初审法院正式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因此.在司法程序中所有文件必须被译为法语.这将是一项耗费时间的工作。(2)工作负荷。沉重的工作负荷是初审法院工作拖延的主要原因目前仍难以估计未来初审法院的案件量是增加还是减少。(3)专业技术。初审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并不都是专门从事竞争领域研究的人士,因而可能会增加案件的分析时间。(4)冗长的文书
    2023-06-05
    497人看过
  • 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资并购的法律不健全,操作规程不明确,限制了外资并购的发展。从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对外资并购还没有一套完善、严格的外资审批制度来进行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直接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包括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如证券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因此外资对并购的可行性、经济及政治风险很难做出确定的判断,只能小心翼翼地进入并购市场。在具体的并购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规程不明确,往往政出多头并且存在过多的干预,导致并购的手续复杂繁琐,不确定性因素多,增大了并购的交易成本。因此,要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确定审批时限。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自动核准制,适当保留普遍审查制,以提高外资审批效率,促进外资引进,有效防止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2)在审批范围上,除了对资产和股权
    2023-06-06
    329人看过
  • 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和存在的问题
    总结过去的经验,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和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给予的政策过于优惠。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过程中一味降低条件,不计成本,过于强调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增强优惠力度,如降低中方持股比例,技术上没有更高要求,对人员、债务的承诺比较多。中央政府的外资管理政策和体制缺乏纪律和法规约束,存在很多漏洞,地方政府也往往随意执行,包括将较大的投资项目分解成小项目,以符合较低级别的审批权限。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常得到超国民待遇,比国内企业享有更多的独立性。由此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不良后果,造成中方权益受损,甚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存在利润转移现象。有的外商在合同中就载明大部分,至少是关键零部件由外商在国外的企业提供,外商藉此通过零部件加价将国内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造成国内合资企业连年亏损。有些企业则将技术转让费定得较高,缴纳时间较长。更有一些不法外商,利用国内一些企业
    2023-06-06
    208人看过
换一批
#兼并收购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资并购
    相关咨询
    • 海外并购是什么,如何应对海外并购存在的法律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10
      一、海外并购是什么 海外并购是指一国跨国性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资产收买下来。海外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
    • 三、中的外币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0
      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以上就是关于2018民间借贷几分利息才合适的相关内容。在民间借贷中,收取的民间借贷利息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旦超出了,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在合法范围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双方可以参考国家的民
    • 如何区分外资并购中的中外资经营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14
      对投资者国籍的判断将直接决定其投资是否受到外资准入政策的限制。在收购行为中,外商可能会通过转向投资和间接收购来规避国家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设立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相互作用,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难以应用,甚至相关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发生了冲突。
    • 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保护的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
    • 企业并购后之法律问题处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14
      并购完成后,法律问题仍未结束,因为无论员工问题及其他权利义务整合问题都尚待解决。 (一)、员工问题 并购后紧接着裁员几乎是并购之惯例,此时,被裁掉的员工可以依原聘雇契约,向新雇主主张劳基法上权利,要求资遣费,续任员公亦可要求新雇主承认其旧年资。 (二)、契约整合 公司合并后,原始签约主体可能已经消灭,而存续公司体质亦已不同,契约或须另为通知、或须重行谈判甚至要求解约(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甲原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