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赔偿这些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二、人伤交通事故处理期限
(一)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二)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等。
(一)事故双方司机下车交换姓名,IC,电话,地址和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
(二)记下所有相关车的车牌号;
(三)对事故车辆拍照(包括所有相关车辆的全貌和所有车辆受损处,这个非常重要,特别是当你全责或责任不清的时候防止对方理赔的时候坑你,这个朋友圈里应该有人是有经验的);
(四)如果车辆受损严重需要拖车,打给保险公司的24小时拖车热线,此处切记不可以找未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拖车来进行路上援救;
(五)24小时内或下一个工作日通知保险公司,并把受损车辆送到自己保险公司授权的维修点进行检查,定损和维修。这里需要提到的是在责任没有完全分清楚的时候最好选择自己保险公司授权的店做检查定损和维修,不然随便找其它店做到时候又没办法理赔第三方的话,那自己修车的费用也要自己承担了。当然,如果购买的是任何维修店都可维修的保险配套就可以找自己喜好的维修店去进行维修了。然后待责任划分清楚了,再看费用是自己保险负担还是第三方的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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