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领导批准,现将《天津市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根据市委“三步走”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部署,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抓紧落实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工作。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天津市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的意见
为落实市委“三步走”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健全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和《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0]12号),按照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利用房改专项资金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对生活、住房“双困”家庭实行住房社会保障。
一、组织机构
在市住房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贯彻国家和市住房保障政策,负责全市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对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组织、指导、推动和行政管理。市房管局的合作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存量住房的收购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廉租住房配租实施等工作。
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廉租住房配租工作。
二、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每年经市住房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批准额度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拨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资金,应按照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对象受益面的原则,逐年加大资金量。2003年从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中,提取6000万元作为收购存量住房资金。收购存量住房资金按照专项划拨、专户存储、定向使用、财政监督、独立核算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三、存量住房的收购收购存量住房为“二手”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收购的存量住房要在市区合理布点并相对集中,面积主要为60建筑平方米左右的单元住房。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的产权暂落在市人民政府名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定住房买卖合同,实施管理。
建立收购住房控制机制。为降低存量住房收购风险,确保所收购的存量住房价格合理,在收购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程序规范、权责明确、集体决策的制度,对收购存量住房进行成本控制。
建立备案、监督制度。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要将收购存量住房及管理情况,定期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及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制定并公布。200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政府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五、廉租住房准入及退出制度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批和轮候制度,同时,严格建立定期复审制度和退出机制。
申请廉租住房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居委会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它材料一并送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租赁证明》。当廉租住房不能满足租赁需求时,采取统一摇号或按照登记先后顺序的办法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定期到所在区房委会办公室接受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继续租赁廉租住房,复审不合格的,按照《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0]12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出售价格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考虑配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租金暂按本市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公房租金与两项因素租金的差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补贴;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租金由配租对象按两项因素租金负担。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出售廉租住房的价格按照收购成本价格执行。
廉租住房在满足向“双困”家庭出租出售的前提下,可向社会住房困难户和拆迁住房困难户出租、出售,其增值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维修。
七、廉租住房管理机制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要建立资金、资产账和租售对象管理档案,制定维修、养护计划。房屋维修实行专业化运作,采取公开招标或委托的形式,将廉租住房管理和维修委托给专业队伍。要制定维修服务标准,搞好监督检查,降低修缮成本,提高维修养护和服务质量。
八、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收购存量住房和出售廉租住房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应交纳的契税给予免征;经营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九、有效利用现有存量住房房源为了有效利用现有存量住房房源,扩大住房困难户受益面,将普康里小区剩余未出售的住房均转为廉租住房管理,向生活、住房“双困”家庭出租。
十、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有关配套办法和操作程序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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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操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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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廉租房配租入住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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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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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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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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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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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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