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一)一般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与受理期限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上诉程序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五)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从期满之日起,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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