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丧葬费用是多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07 05:20:08 199 人看过

根据素材,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已经发生了调整。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抚恤金标准已经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而其他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则已经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此外,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规定也进行了说明。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而言,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已经发生了调整。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抚恤金的标准已经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而其他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则已经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抚 恤 金 标 准 调 整 : 烈 士 及 因 公 牺 牲 人 员 抚 恤 金 提 高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如下:

-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遗属可获得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 病故的,遗属可获得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 如果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则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可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 立三等功的,增发5%。

-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可按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提供的信息,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已经发生调整。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抚恤金标准已经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其他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则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对于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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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0日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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