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的一大"发烧点"就是有了3名农民工代表,农民工和代表发生了微妙的勾连。如果拆开来看,他们一方面是农民工,另一方面又是在代表农民工,这是法律上的寄托;如果合起来来看,农民工代表具有极大的政治意义,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数目达1.5亿的农民工的政治恩惠。然而,当几位农民工代表情愿或不情愿地占尽各式媒体的版面之后,令人不无尴尬的是,我们的农民工代表似乎没能称职地履行职务,甚至没能表现出意欲履行职务的积极意向。那么,由此我们就能够在道德上怪罪农民工代表吗?笔者以为事实远非这么简单。
对于农民工代表的尴尬可能有一种貌似合理的解释,即农民工代表因为雍于自身工作和代表能力缺乏的限制而无法忠实称职地履行代表职务,所以农民工代表的尴尬无非是一种客观上的条件限制,是农民工代表的一种"职业病"。但是,由此进一步深挖,我们又为什么在诸多条件不够成熟的条件下推出农民工代表呢?难道这是我们政治文明化的"早熟"和"冒进"表现?笔者以为,对农民工代表的尴尬必须结合我们的政治文化环境来认识。
首先,在政府角度而言,我们明知农民工不够代表能力(这里无意藐视农民工的智力)可能导致的尴尬,但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又必须要"选出"若干农民工代表。毋庸置疑,让出身为农民工的公民代表农民工,无疑会使为数众多的社会底层的农民工感到莫大的心理安慰,尽显党和国家的阳光普照、恩施惠及。
其次,从社会大众层面而言,国人的思维方式似乎有一种泛政治化的倾向,似乎既然是农民工代表就要代表所有农民工,不管是广州的农民工还是上海的农民工,农民工代表都要一律代表。这虽然是一种政治上正确,但却不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思维套路,如果我们要求农民工代表履行代表职务,这时我们首先针对的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农民工代表,而按照现代政治原理,似乎法律上的农民工代表只有义务代表选举他(她)的选区居民,而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代表遍及全国各地的农民工。
其三,从政治理论层面而言,我们习惯地将代表的"职能"与代表的原初"身份"绑定在一起,似乎也就是说只有农民工才能代表农民工,其他社会身份的公民因为本身不是农民工也就不能代表农民工。这其实是一种天大的谬误,作为职能意义上(fctional)的represent一般指的是"为别人或人民说话或辩护"(tospeak,actorbepresentofficiallyforanotherpersonorpeople),这里没有对主语性质上的限定,突出的行为的性质。所以,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代表农民工的代表不一定就必须是农民工。反而言之,如果我们没有认识到这其中的道理,就很可能把对农民工的关怀仅仅寄托于为数不多的几个农民工代表身上,这对于农民工代表来说当然是难以承受之重。
总而言之,当前农民工代表的尴尬并不能怪罪于农民工代表的不道德,笔者甚至有些同情这几个农民工代表,他们似乎被当作工具被"用"了之后,又遭到了不明真相者的唾弃。在这件事上,我们的政府似乎"错置"了对农民工的厚爱,而社会公众又似乎带着猎奇的心态参与其中,上演了一出发人深省的社会政治剧,令人哭笑不得。
(武汉,200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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