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履行日期属于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主体不变,内容变化。
2.将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将合同内容的变更称为合同变更。
3.所谓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
(1)合同标的的变更。
包括标的物种类的更换、数量增减、品质的改变、规格的更换等。
(2)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
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合同价金的变更。
包括合同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以及利息的变化等。
(4)合同性质的变更。
例如: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等。
(5)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
例如:合同所附条件的去除或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提前等。
(6)合同担保的变更。
例如: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新设等。
(7)其他内容的变更。
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协议的变更等。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或依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比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况,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
4.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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