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所通常采用的融资租赁协议与我国的对外租赁协议有所不同,反映其具体交易条件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一些:
(一)设备定义条款
由于协议项下的租赁设备与供应协议项下的购买设备为同一标的物,而在租赁协议签署时,该设备往往尚未特定化;因此本条款通常接引设备供应协议,将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性能、交货地点、使用地点、供应商名称住所等内容加以定义性概括;在多数情况下,协议还须另以表册附件说明租赁设备的特征,并以之作为租赁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条款较多涉及到工程技术方面的内容,它实际上依承租人与供货商的协商而确定。
(二)租赁设备的购买与交货
本条款通常须明确与设备供应协议有关的以下问题:
(1)承租人是仅依据其自己的需要和判断选定租赁设备和供应商的,而非依赖于出租人的介绍和说明作出选择,出租人对该设备的性能、品质和技术指标均不负有任何担保责任。
(2)承租人知道并确认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并不存在代理关系或共同关系;此项承诺意在排除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任何代理责任或连带责任。
(3)无论供应协议由何人签署,出租人将最终负责对设备货款和融资负担的支付,并且出租人将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4)依据供应协议的约定明确租赁设备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该租赁设备由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货并负责安装,而承租人则负责办理报关、提货和验收,验收完毕后,承租人要向供应商和出租人出具验收证明。
(5)本条款通常还规定,租赁协议一经签署生效,供应协议和租赁协议关于租赁设备的内容将不可变更。
(三)租赁期限
本条款须对租期和起租日作出规定。租期是指出租人将租赁设备出租于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有效期限。该期限通常依据租赁设备的耐用年限和承租人的现金流量状况确定,但许多国家的法律和会计制度要求该期限应覆盖租赁设备耐用年限的大部分,而禁止出租人短期内一次性收回全部投资;因此在节税租赁中,当事人通常将全部租期事先即划分为基本租期和续展租期两部分。
起租日是指租期和租金开始计算的日期。在国际融资租赁实践中,通常由当事人协商从出租人开证日、供货商取得提单日、出租人支付货款日或供货商交货日中选择其中之一确定。
(四)租金条款
租金条款中应当明确以下基本事项:(1)租赁费率,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总额通常包括有购置货款、运费、运输保险、租赁成本等内容;但在租金形式上,租赁协议通常采取固定租金方式,并且不问租赁设备使用效率如何,实践中往往称之为“租赁费率”,甚至被称为“租赁利率”。该租赁费率的确定不仅要考虑租金总额与租期年限,还须考虑市场利率浮动、风险费率等因素。在有的情况下,租金也可采用浮动费率形式或分期费率形式,按照约定周期对其调整。(2)支付方式与支付日期,本条款中应当对租金支付周期、支付日期和非均等支付方式加以约定。在通常情况下,租金支付采取年租金方式,支付日期多为每年初的约定期限内;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根据租赁设备的投产效益规律约定非均等支付,如每年累加租金额。(3)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本条款中应当对租金的计价货币、支付货币、支付帐户和汇率风险负担作出约定;在通常情况下,出租人不承担该汇率风险而将其归于承租人。(4)租金抵扣事项,在本条款中,出租人通常要求明确其租金收取免受承租人所在国预提税、费用和拒付事由的影响。此外,在租金条款下,当事人往往还须就非营业日顺延、延付罚息等事项作出约定。
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租赁协议中除也使用先决条件、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等共同条款外,还常常使用以下一些具有特殊作用的共同性条款。
(一)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条款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尽管出租人对于租赁设备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该租赁设备实际上由承租人直接占有和使用,而出租人对其并无事实上的支配力。鉴于此种情况,出租人通常要求在租约中约定:凡因租赁设备自身或者由该设备的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造成对第三人侵权损害时,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凡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责任赔偿和追索均将由承租人负责赔偿。这一条款意在整体排除因租赁设备原因和设备使用原因而造成的出租人侵权责任。但是根据多数国家的侵权法或产品质量法,在由于租赁设备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对第三人侵权时,该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实际上负有无过错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并且此类法定责任无法以特约排除。因此,承租人在负担本条款责任的条件下仍有权向该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责任追偿。
(二)违约条款
本条款中应当对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和责任方式作出约定。融资租赁针对承租人的违约事件通常包括: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2)由于承租人使用或维护设备不当,造成租赁设备损毁或灭失;
(3)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4)保证人未履行信用担保责任;
(5)承租人与租赁设备有关的企业和营业自行或被迫终止,其相关的资产及设备被接管、处分或没收;
(6)承租人违反其他债务关系,可能导致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债务不能履行等等。
融资租赁协议中对于承租人违约的责任济救方式通常包括以下一些: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约补交租金并支付迟延利息负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赔偿金或约定比例的违约金;出租人还有权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设备;当事人约定或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通常不设针对出租人的违约事件约定,这与出租人的义务在先并且不具有持续性有关;但在发生了租赁设备交付不能或类似违约事项时,承租人实际上仍可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获得救济。
(三)出租人在供应协议项下权利的转让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实际上将交付租赁设备的义务通过供应协议已转移于供应商;而在供应商迟延交货、交货不能或交付的设备有质量缺陷时,承租人并无追索的合同依据,该追索权利依据供应协议应由出租人享有。为解决此问题,融资租赁协议中通常规定有出租人对其在供应协议项下权利转让的条款。此条款一般规定:(1)在发生租赁设备交货违反供应协议或其他需要行使供应协议项下权利的情况时,出租人应当将其在供应协议项下的索赔权利和其他权利转让于承租人或第三人;(2)根据承租人或第三人的要求,出租人将出具为实现上述权利转让所需要的一切文件并提供一切应有的协助;(3)除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外,出租人对于交货违约和租赁设备的任何质量缺陷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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