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贷款未能按时还款,由谁承担责任
1、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3、、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存在通谋行为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出借人仍与实际借款人合谋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的,则属于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的通谋虚伪行为,名义借款行为属于伪装行为应属无效,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二、什么是借名贷款
一般来说,所谓借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借名贷款的基本特征就是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并由实际用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具体表现为多户贷一户用、多人贷给企业用、甲借乙用、信贷机构内部员工自己用或亲属用等。
信贷机构普遍存在借名贷款的问题,借名贷款在农信系统的农户联保贷款中尤其普遍。借名贷款产生的原因多数是由于实际用款人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所引起,实际用款人由于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为了获得贷款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申请贷款。当然,实践中也出现过部分银行为了完成贷款任务或增加还款保障或者规避授信审批权限,要求实际用款人寻找名义借款人出面申请贷款的情形。
在借名贷款法律关系中,一般存在四方主体:贷款人、名义借款人、担保人、实际用款人,具体见下面图示。在实践中,名义用款人也可能会给借款提供相应的担保。现有法律并未对借名贷款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借名贷款如何处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借名贷款的防范及处理
1、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通过业务流程控制有效控制相应风险。
2、加强员工培训及教育,规范员工操作,确保流程和制度执行到位。
实践中,部分员工缺乏合规及法律意识,价值观扭曲,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不能空有制度不落实,有了制度还需要落实,应当在执行层面下功夫,确保流程和制度执行到位。
3、减少贷款审批环节、合理进行授信。
4、建立更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5、丰富贷款产品,积极利用科技手段。
6、建立分类处置、责任追究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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