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两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加快修改电力法的建议。他们是湖北代表团代表、华中电网公司总经理张学知和黑龙江代表团代表、佳木斯电业局局长张文学。
两位代表,一南一北,却不约而同聚焦于电力法的修改问题。让我们看看,他们眼中的《电力法》是什么样子。确立新的制度体系张文学认为,电力立法的理念及原则要以具体的制度作为支撑。他建议,修改后的电力法所确立的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宏观经济调控制度。宏观调控是经济类法律的突出功能,其他传统部门法都无法承担这一任务。电力法应按照科学发展观,规范规划、金融、投资等规定,全面协调电力发展、经济增长、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利用等目标之间的关系,使之互相促进。
二是电力行政执法制度。电力法的执法主体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从执法行为上,要将行政许可、经济监督、行政处理及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或补偿等法律制度结合运用,强化监管职能和协调职能,实现许可、监督、处理等法律手段的制约性和建设性。从执法程序上,要确立公开、公正、听证、说明理由、排除偏私、时限等最基本的公正程序制度,从程序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保证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三是电力市场主体制度。电力市场建设必须有独立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电力企业。但目前我国各层电网经营企业,都是国有全资子公司的模式,绝大部分地市供电公司都是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发电企业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普遍。电力市场主体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明确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的分类及其地位,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通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四是电力监管制度。要明确电监会的法律地位、监管职能、监管方式和手段以及监管的制约机制和监督、仲裁制度。电价审批、市场准入、投融资管理、成本监控等监管内容环环相扣,必须密切协同,才能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
五是电力市场运行制度。该制度应做到以下几点:确立电力调度和交易中心的独立地位,确保公平调度;降低电力市场准入标准,统一电网服务内容与标准,建立重要用户对供电商的自由选择制度,促进电力市场竞争;完善产权交易制度,为电力企业的产权重组、所有制改革以及外资的进入提供法律依据和交易安全保障;确立电力市场运营制度,彻底打破垄断,促进和规范有效竞争;完善供用电合同制度,使厂网分开、输配分开、配售分开具有法律制度基础,各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明确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形成的不同标准与方式,建立价格调度制度,将电价从成本定价转变为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定价。
六是法律责任制度。现行电力法责任制度不明确、不规范,影响了法律的独特性、操作性和权威性。建立完善电力法的责任制度,应针对薄弱环节,既有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规范的运用,又有符合电力运行特点的新内容。确立新的立法理念和原则
张学知认为,在当前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经济类法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性工具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的基本手段,对于采取行政和市场的办法将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电力法》修改应遵循以下立法理念和原则:
一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平衡和谐。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重点是改革政府的管电体制和方式,建立新的符合市场化需要的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体制,要求政府管电的方式从过去以直接控制、行政审批为重点,向电价水平由市场决定、政府制定游戏规则的间接调控和行业监管的方式转变。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之有机结合,形成一种平衡和谐。从这一理念出发,应确立政府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与发展的原则,即:转变政府职能,政资分离、政企分离,权责明确;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管制垄断,开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证社会普遍服务落实到位。
二是因地制宜实施改革,实现局部与整体协调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能源资源分布、经济布局、人口、地理环境差异较大,电网结构各不相同,各地有各地的省情、网情,情况十分复杂。因此,电力改革应在总的原则指导下,允许各地区根据不同系统条件实行不同的具体模式。发展区域电力市场,应根据各区域内经济发展、能源资源分布特点和电力需求状况,可采取不同的市场模式和运作方式,促进省间电力资源优势互补,优化区域电力资源配置;完善省内电力市场。省内市场的核心是供用电市场,电力终端用户是市场主体,根据各省实际,深入研究,选择试点,明确目标,逐步实现用户有购电选择权;明晰电力产权。通过深化农电体制改革,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电力产权关系。
三是体现社会公共性理念。电力改革的目标是保证优质、廉价、安全的电力供应,打破垄断、形成竞争,保证用户有选择权。因此,电力法修改应遵循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理念,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电力安全为目标,建立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的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电力安全和电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电力安全。
张学知特别提出,电力法要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及查处窃电。他认为,目前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电力企业在执法各环节的分工和衔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建立用电检查、收集证据、追收电费(电力企业)、行政处罚(电力管理部门)、刑事制裁(电力企业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流程,形成长效机制。
他还提出,《电力法》要体现对电力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保证用户的选择权;规定电价形成机制,保证合理电价;规范普遍服务,加强需求侧管理;规范计划停电、中止供电、用电检查程序。
-
专家呼吁尽快修改颁布新电力法
358人看过
-
新华视点:房改十一年,为何再现“房改”呼声?
110人看过
-
业内修改信托法呼声渐高进展缓慢尚无时间表
411人看过
-
破解难题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步伐
460人看过
-
现行广告法约束力不强社会各界修法呼声强烈
295人看过
-
证券法需加快修改配合新制度
377人看过
电力生产是指把各种一次能源转换成电能并输送和分配到用户的过程,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变电和电能销售等环节。 电力生产过程在符合安全的物质条件和秩序下进行,以防止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以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设备、电网的... 更多>
-
起诉过的合同还可以再修改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16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如果合同修改是一方当事人单方行为,没有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从合同法上来说,修改的条款是不能生效的。只能按照双方确认的合同条款履行。依据单方修改的合同起诉,自然无法得到法院认可,其请求也得不到判决支持。 如果合同的修改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共同确认同意,从法律上来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或者条款进行了变更,并得到双方同意。双方对合同
-
呼市水利电力律师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25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如果被查处、电力电信设施、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依法要按上述限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广播电视设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限定、边境设施或者疆域; (二)移动。“破坏公众水利设施; (三)违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做法: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环境监测、地质监测
-
新电力法的修改主要内容有哪些??电力设施保护区前的树木怎么处理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8电力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
-
危房改造电力法规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7由于你家房屋是危房,必须改建,但应该办理审批手续。同时相邻的高压线本身已经对你家危房构成一种潜在的威胁,现在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你家不得不改造危房,因此,高压线的产权部门不应该给你家改建危房设置障碍,他们要求你家出钱来换线路实际就是对你家改建危房设置的障碍,因此,在你家办理完危房审批手续后,电力部门如果仍然不予改换线路,你家完全可以起诉电力部门,要求对方立即改换线路,停止侵权。
-
装修电钻声属于扰民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3-09-08装修电钻声如果达到了80分贝的,算扰民。根据法律规定,在已经竣工交付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实施装修活动的,应按规定限制装修时间,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