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放弃诉讼欠条时效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21:51:20 400 人看过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1、放弃权利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应当向权利人作出,但不得经权利人同意,以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为生效要求;

3、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当由权利人知道,并应当知道其享有权利;

4、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当以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的义务为要件: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以承认不能表明其原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债务;

5、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明示或默示。

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不必然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前结束;必须待其持续地进入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构成中止事由。

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所谓事变,是指非因当事人之故意过失而发生之变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应属之。意外事件为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变类型,又称为通常事变,是指当事人虽尽其应尽之注意义务仍不免发生,但如果予以特别严密的注意则有可能避免的事变,笔者称之为“人祸”。就某一事变,有可能对某一当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对另一当事人而言则是意外事件。

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事由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之间,须具有一定之客观联系。此项客观,是指依社会普通观念,该事由对于权利人中断诉讼时效为不能或者存在明显的困难。所谓存在明显的困难,是指如依社会普通观念,即使权利人虽然尚有行使权利之可能,但将付出过分的代价,甚至需冒生命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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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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