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等二人盗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00:09 295 人看过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4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0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在网上认识了王某某的山东老乡王某发,当晚,王某某、夏某某到王某发住的芙蓉区颐美现代城1608房借宿。至1月14日早上7时30分许,王某某见王某发对她们逐渐冷谈,遂提议从王某发处搞点钱走算了,夏某某表示同意。二人趁王某发熟睡之机,由王某某动手盗走王某发现金900元、三星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659元)、女式手表一块,后两人逃离现场。1月15日晚23时许,王某发在长沙市“热舞西街”酒吧发现了王某某、夏某某,即通知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及手表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发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止)。

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绍平

二○○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欧阳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0: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盗窃案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凤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被告人王宗申,又名王宗欣,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9)濮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凤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6年7月9日晚,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伙同本村村民王宗芳(已判刑)驾驶三马车,窜至106国道濮阳县段,从江苏省徐州市边贻冬拉货的车上扒铝合金球化剂3000余斤,后三人将所窃物品销给本县梁庄乡荒庄村村民王建新(已判刑),得款4000余元三人分掉。二、200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凤印伙同本村村民王宗芳、王宗申(已判刑)驾驶三马车,窜至106国道濮阳县段,从山东省菏泽市孙东财拉货的
    2023-06-11
    218人看过
  • 被告人李某、马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拉xxx与阿xxx(均已另案判刑)共谋贩卖海洛因,由阿xxx联系货源,拉xxx邀约俄地拉沙、李x(均已另案判刑)帮助背运毒品。同年8月12日,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同上述4人一起前往四川省盐源县购买海洛因。拉xxx、阿xxx购得海洛因4块,交给俄地拉沙、李x乘坐长途汽车运回四川省西昌市。次日11时许,李某驾车同拉xxx、阿xxx行至307国道磨盘山路段时,遇公安人员检查,李某加速逃跑,中途让拉xxx、阿xxx下车躲藏,其随后弃车潜逃。当日15时许,拉xxx、阿xxx在西昌市与俄地拉沙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4块,净重1386克。2007年,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马xxx及则日土(因病死亡)共谋贩卖海洛因。同年8月上旬,3人到达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则日土向他人购得海洛因2块,藏于3人租赁的房屋内。同年9月28日,马
    2023-04-25
    140人看过
  •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47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2009年6月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份经禹州的王书典介绍,被告送来一车焦炭12吨多,我把炭卖给他人,把钱付给了被告,经使用质量可以。被告又于同年12月底给原告送来34吨多,我介绍卖给别人20多吨,自留10多吨,卸车后把货款交给了被告,大约半个月左右,买炭人给我说炭质量有问题,我就给王
    2023-06-07
    126人看过
  • 王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某铁路局江岸西车站职工,住某市江岸区长安里3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铁路公安局某铁路公安处,住所地某市武南一村255号。法定代表人李冬生,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屈文、马菁,该处工作人员。第三人张伟明,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某铁路局江岸西车站职工,住某市江岸区黄家墩134号5楼1门。上诉人王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某铁路公安局某铁路公安处(以下简称武铁公安处)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某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5)武区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9月17日上午,原告王某某因工资和工作安排问题与江岸车站运转车间原主任张伟明(第三人)发生争执,并用刀将张伟明的颈部、胸部及左手拇指刺伤。被告武铁公安处在接警后,
    2023-06-06
    253人看过
  • 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欢,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翟空空,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一饭店门口盗窃一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60元)后,又在一网吧门口盗窃自行车两辆(价值人民币210元)。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又伙同李某某在本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中段盗窃“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价
    2023-06-11
    238人看过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某等4人诉被告王某、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志鸿,女,汉族,中央办公厅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北京市崇文区,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瑞雄,男,汉族,北京瑞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原告王佩新,女,汉族,北京市羊毛三厂职工,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原告谷秀云,女,汉族,北京市羊毛三厂退休职工,住址北京市崇文区。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蔡春玉,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彦禄,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喜,男,汉族,燕京书画社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程新慧,女,满族,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莫开勤,男,瑶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师,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江洋富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秦卫,男,汉族,该公司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志鸿、王瑞雄、王佩新、谷秀云(简称王志鸿等4人
    2023-06-08
    365人看过
  • 胡某某等绑架罪一案
    [案情]公安局起诉意见:犯罪嫌疑人卓XX(24岁)、刘XX(21岁)、胡XX(22岁)、胡XY(22岁)涉嫌绑架案由受害人丁XX于2009年9月17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已于2009年9月19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卓XX、刘XX、胡XX、胡XY已于2008年9月18日被挡获,2009年9月1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卓XX、刘XX、胡XX、胡XY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9月17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卓XX发现其女朋友与受害人丁XX关系亲密。卓XX打电话邀约刘XX、胡XX、胡XY、“小柯”(真名不详在逃)一起计划对丁XX实施报复。当晚卓先建安排胡XX、胡XY在网吧等待卓XX和刘XX。卓XX与刘XX跟踪受害人丁XX到XX村4组河边后发现四下无人遂对丁XX进行殴打并将受害人身上的几十元抢走。随后,卓XX打电话让胡XX、胡XY在“XX
    2023-06-02
    371人看过
  • 原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间:2009-08-27当事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县人民政府法官:高东方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某,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琪雄,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留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彦锋,该公司职工。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叶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闫廷瑞,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月民,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清本,该县建设局工作人员。
    2023-06-04
    473人看过
  • 宋某某等运输假币案(二审)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蚌刑终字第04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1939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x。200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运输假币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冯玉兰,1958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文盲,农民,住xxx。200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运输假币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玉兰、宋某某犯运输假币罪一案,于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禹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提审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
    2023-04-25
    29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诉郑某某名誉权案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1989]民他字第39号发布日期:1990-4-6执行日期:1990-4-6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法(民)<1989>6号《关于王某某诉郑某某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郑某某参与评定王某某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某某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王某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意见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5
    242人看过
  • 上诉人夏某因与王某青苗补偿费纠纷一案
    [受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7年02月13日[裁判字号]:[2007]沈民(2)房终字第239号[案例来源]:中鼎网[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大于村。委托代理人:王宏庆,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旭升法律服务所主任,住沈阳市铁西区南[案例正文]: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大于村。委托代理人:王宏庆,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旭升法律服务所主任,住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东路2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大于村355号。委托代理人:肖子元,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七路法
    2023-06-05
    219人看过
  • 王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7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丰年、唐柏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巩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庞景波审判员耿磊代理审判员常玉峰二0
    2023-06-02
    229人看过
  • 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二审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22日。辩护人荆某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对盗窃罪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0年10月5日晚,徐振伟、刘宁(均已判刑)伙同王军福等(另案处理)人预谋后,窜至白银公司冶炼厂电解车间,盗窃残极铜板18块,重1330千克,价值19580.70元,运至白银公司选矿厂碎矿车间暖气沟内,同月12日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徐振伟的带领下,驾驶甘D07355号双排座车进入
    2023-06-11
    139人看过
  • 符某玲等诉王某军交通肇事罪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海南民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玲,女,195*年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权,男,197*年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长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梅,女,197*年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次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娃,女,198*年8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三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飞,男,198*年7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四男。法定代理人符某玲,女,系黄某飞的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谋焕,男,198*年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五男。法定代理人符某玲,女,系黄谋焕的母亲。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
    2023-06-08
    29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