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补偿协议之诉履行补偿职责之诉的区分
履责之诉与针对行政协议提起撤销、变更或确认效力之诉,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以及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均有所不同。因此,行政诉讼首先应当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在法律框架内对自身权益作出处分,从而形成的书面文件。在征收补偿协议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前,其效力依法受到保护,是实施征收补偿行为的依据。
若当事人对于行政协议订立时未予考虑且未包含在协议之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认为应当补偿的,不属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另行提起履责之诉;但若当事人所主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系行政协议已经包含的内容,则该争议属于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履职之诉解决的范畴。
二、征收补偿协议诉讼时效怎么算
对拆迁补偿款有异议的,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
在《拆迁条例》施行期间,有关拆迁补偿问题,是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有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签订协议,因此,协议双方的当事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一方反悔依法而起诉的,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征收条例》施行后,签订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协议双方的当事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时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当事人反悔应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目前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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