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待定和可撤销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14:56:13 270 人看过

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分别有: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可以进行补救;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是不可以进行补救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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