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的作用和其写作要求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下面结合辩护词内容,对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分别加以说明。
序言序言中包括的内容如下:
①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有两种方式,一是经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同意,一是受被告人委托的。对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可分别作这样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我经×××人民法院指定,并征得被告人×××(姓名)的同意,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这既说明了出庭的合法性,又说明了出庭的任务。
②简要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活动的情况。如说明受理案件以后,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受害人和证人,调查了案情等。这实际上就是向法庭表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来自于对案件的调查研究,是有根据的,绝不是空发议论和无中生有。
③提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在说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任务和开庭前后活动的情况之后,接着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或自诉人的刑事诉状内容,提出自己的基本看法,以进入辩护理由部分。
有的辩护词的序言不提对本案的基本看法,而只对本案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这也是可以的。总之,写序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其内容,要灵活多样,不要墨守成规。
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中心内容,通常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阐述辩护理由:
①从认定犯罪事实方面进行辩护。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起诉书或自诉状中所写的事实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那就应当否定原有的证据,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根本不成立,或部分不能成立。从而达到辩护的目的。还有一种情况,起诉书或自诉状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虽然全部存在或部分存在,但有所夸大,甚至被歪曲。辩护词就要在事实上说明真相,建议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实际来评判被告人的罪行轻重。
②从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辩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罪重还是罪轻,是一罪还是数罪,要以法律为准绳衡量,方可确定其性质。在起诉书和自诉状中,如果适用法律不当,对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指控有错误,把故意伤害致死控告为故意杀人,把盗窃指控为贪污,把某种流氓罪指控为****罪,甚至把通奸指控为****等等,则应该引证有关法律条款结合被告人的罪行行为进行分析论证,指出控诉一方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词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多方面考虑,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是,辩护人在刑事案件辩护中所追求的是公正判决,而不是单纯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要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充分发挥辩护词的作用。
结论即结束语,包括以下两点内容:
①辩护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让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②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什么刑法条款,向法庭提出看法、要求和建议。
结束语要言简意赅,观点明确,给人以明晰的印象,并且要与辩护理由相一致,是辩护理由的必然结论,才能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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