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42:19 344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96)104号],现就工伤的认定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职业病和部分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见附件一),并对区县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属地(企业所在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除市劳动保障局受理以外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区县因管辖发生异议,报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企业不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的,职工或其亲属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填写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1: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和贯彻执行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条例》中有一些规定不够明确。为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拟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附: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一)事业单位能不能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但为避免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二)对公司、联合企业的奖惩职权,应由其本身行使,还是由其下属厂、店行使?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哪个文件的规定?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奖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
    2023-06-09
    432人看过
  •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
    为妥善解决本市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妥善解决本市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经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可按本《意见》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二
    2023-06-09
    238人看过
  • 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1998)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1998]49号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依法、准确和及时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对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问题1.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因变更劳动合同与职工发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进行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由于企业改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
    2023-06-05
    194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一、《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适用范围1.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发生工伤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2.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3.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已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参加养老保险、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要求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或企业集团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到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工伤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其工伤认定、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也由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4.参统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不包括返聘的
    2023-05-03
    276人看过
  • 关于处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各区、县(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人民政府就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研究提出如下建议:。国有净资产按规定处置后数额仍然较大,影响企业资本结构合理确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土地资产中的土地开发费暂不计入股本总额,可由企业向控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偿借款。企业改制后两年内向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收购的,其价格可享受比改制时评估价格低20%的优惠;五年内购入,重组时可享受评估价10%的优惠;二是企业改制时可从净资产中提取的若干项目在企业改制前,对矽肺病人按人均12000元收费,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残疾人人均1万元。20世纪60年代,根据退休职工人数和有关规定,对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降低到75岁,按企业改制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人均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保留资
    2023-05-07
    22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劳险字[1998]13号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做好统一并轨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做好统一并轨工作,现将统一制度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退休的年龄条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
    2023-04-25
    228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7年4月13日京高法发[2007]11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意见。1.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贯彻“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2.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其他视为工作时
    2023-08-17
    103人看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济政发[200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市属劣势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规范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如下意见:一、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在为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后,将破产裁定书以及截止破产裁定之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人数、缴纳(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职工分流安置意见。拖欠社会保险金的破产企业,破产时先将按规定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欠费部分一次性补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补足的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及时做好记录,并计算相应的交费年限。企业破产清算组在公告破产后7日内,把缴纳失业保险金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在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
    2023-04-21
    188人看过
  • 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汕府办〔2005〕1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汕府办〔2002〕151号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就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汕头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雇)用本市和外地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职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
    2023-04-23
    335人看过
  • 江苏: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时间:2009-7-1616:57:00作者:公司赔偿法律网我要评论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现结合我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2号)规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从2004年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从2004年1月1日起为全部雇工参加工伤保险。雇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
    2023-06-10
    135人看过
  • 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267号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及所属县(市、区)、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有关单位: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后,省劳动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和《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总的看,各地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为了进一步做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努力完成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现就扩面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问题(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在建制镇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推进:建制镇及以上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制镇以下企业可根据其生产
    2023-06-05
    185人看过
  • 关于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原中方职工去向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1、编报项目建议书。投资者可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其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之日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项目建议书登记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投资者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关协调解决。审批机关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或连同合同、章程一并审批。对于建设和生产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3、报送合同、章程。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
    2023-06-06
    276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规院根据电建(1995)420号文对设计标准应进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当前火电工程中某些设计标准问题提出了意见。经我部研究同意,请各单位在工程设计、审查等工作中认真贯彻,以控制工程造价。一、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系统发展的规律,今后电网应加强,电厂主结线宜简化。按规划容量考虑,当出线电压仅为一级,且出线回路数在八回以内时,发电厂不设网络控制楼,可在主厂房头一个集中控制楼内进行控制,值长也安排在该处值班。此时可在升压站内建设继电保护装置室。二、对于300MW级机组,宜采用两机一控方式。此时单元控制室面积应控制在350~400平方米,当网络控制设在单元控制室内时可取上限。集中控制楼不应过大,其运转层面积(以轴线为准)应控制在1152平方米以内。当磨煤机布置等条件合适时,应优先考虑将集中控制楼伸入煤仓间框架的方案。三、凝汽器面积、冷却水量、冷却塔面积以及汽机末级叶片长度等发电厂的“冷端
    2023-06-07
    341人看过
  • 关于认定工伤管辖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4〕1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为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本市的工伤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认定管辖实行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二、除复合伤病?包括外伤性精神障碍、癫痫,椎间盘突出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一?在本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但在本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的用人单位。番禺、花都区用人单位职工复合伤病的工伤认定工作,仍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三、在增城、从化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四、工伤认定的文书和表格,按本局统一印制式样执行。五、番禺、花都区工伤保险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六、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2023-06-07
    20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
    •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9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
    • 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件号:鄂劳险[1995]180号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
    • 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19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再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