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对已完工并被接受”的工程何时不必承担侵权(质量)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35:58 221 人看过

侵权理论的发展已经使传统的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合同关系的存在等在过去可以排除侵权责任的理论如今已经基本被抛弃了。对于承包商而言,对于自己建成的工程无论业主是否接受,也无论工程是否已经转手,更不管新的所有者是否同自己有合同关系,都得对因自己的疏忽或其它

侵权理论的发展已经使传统的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合同关系的存在等在过去可以排除侵权责任的理论如今已经基本被抛弃了。对于承包商而言,对于自己建成的工程无论业主是否接受,也无论工程是否已经转手,更不管新的所有者是否同自己有合同关系,都得对因自己的疏忽或其它原因导致的侵权承担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承包商的要求。

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为工程质量有缺陷造成的侵权责任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此外,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承包商对于已经完工并被业主接受的工程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1)如果独立的承包商仅仅是完成图纸和技术说明和给它下达的指令,则承包商就不对已经完工并被业主接受的工程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该图纸和技术说明、指令有明显的危险,任何一个合理的人都不会去执行。

(2)如果业主已经知道有关的危险,或者危险对于业主是非常明显的。这时业主就应替代承包商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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