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专家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8:55 358 人看过

条例规定:

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待加工食品及原料有腐败变质等情况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强化政府监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此外,条例还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重大事故问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事故发生2小时内须上报

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产生的影响与危害之所以如此大,除不法商家的胆大妄为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瞒报不报。为此,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种情形启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风险评估,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监管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下列情形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1)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详细规定召回制度

条例对食品召回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进一步明确病毒性肝炎的范围

条例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4: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食品安全法解读是怎样的
    一、食品安全法解读是怎样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在预防为主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例如,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
    2023-06-06
    132人看过
  •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
    2023-05-01
    285人看过
  • 食品安全法实施七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对一部法律当年实施、当年即开展执法检查。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就备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作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各级党政领导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社会公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关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组认为法律实施总体情况良好。不过,向来讲问题和建议多于成绩的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也指出了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中涉及的七大问题。1、综合协调机制待完善分段监管的体制问题在食品安全法制订过程中即有很多批评,执法检查组发现,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尚未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此前法律制订中,分段监管体制中的不同部门监管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就已提出,此次执法检查发现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2、配套法规规
    2023-05-01
    422人看过
  •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食品安全法详解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陈啸宏表示:将勇挑重任,全面履职。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原则,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重大事故查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新产品的许可及检验规范的制定等六项重要使命。今日国内聚焦陈啸宏指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内容包括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规、制度措施,分析整体形势,协调重大专项行动,评价各部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各地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以及综合协调的配套制度,以保证政府食品安全部署能落到实处。他说。同时,他强调,作为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应加强事前评估预警,制定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
    2023-06-06
    285人看过
  • 国家食品安全法的条例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23-04-24
    373人看过
  • 通过条例中国三方面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
    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中国近日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各部门监管、增强制度可操作性三个方面,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全文)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并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在食品安全法已详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索证索票义务的基础上,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条例
    2023-06-06
    82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现在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63条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5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6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8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9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9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