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修订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9:11:53 120 人看过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锡政发〔2004〕306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房地产估价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估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拥有一定数量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司法等方面专家在内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库,并定期公布和更新专家库名录。

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估价机构,或信用档案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估价业务。

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局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六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拆迁总户数达到500户以上的,可以由两家估价机构共同评估,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统一执行标准后,方可进行估价活动。

拆迁估价机构的选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采取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方式。一般先由拆迁人在报名参与且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中选择一家估价机构,然后在拆迁地点公告征询被拆迁人意见。如果3日内同一项目半数以上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不持有异议,则可确定该估价机构承担拆迁项目估价工作;如果半数以上被拆迁人对此提出异议,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报名参与拆迁估价并符合条件的其他估价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组织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拆迁估价机构选定后,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估价机构订立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从事拆迁估价的人员必须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房地产估价员是指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拆迁估价人员进行估价活动,应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做好评估咨询、解释工作;未出示有效证件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配合评估。

第九条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估价机构接受拆迁估价委托后,应当指定专门估价人员,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及拆迁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并提交规范性的估价报告。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国土、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对成片简、旧房屋及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和成套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做抽样估价报告。抽样估价的样本房屋应当是在拆迁范围内与多数被拆迁房屋相类似的房屋,抽样估价结果作为该项目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基准价格。

第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拆迁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因拆迁当事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由拆迁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锡劳仲委[2008]2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树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现将《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实践中遇有上级新规定,请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

一、开庭准备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独任组成,另设一名书记员。

(一)查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告到庭情况。

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纪律。

书记员

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询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参加庭审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当事人身份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委托代理人身份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

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庭(如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在庭外等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询问当事人是否协议不公开开庭。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二、开庭审理

(一)宣布仲裁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并宣布案由。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项的规定,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案由)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公开(或不公开)开庭。

(二)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组成或仲裁员独任仲裁,书记员由担任,负责庭审记录工作。

(三)告知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受理材料和应诉材料中均载明了当事人有关仲裁的权利和义务,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不再向当事人宣读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四)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第三人)。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可向当事人解释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宣布休庭。待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再恢复庭审活动,继续开庭。

如果当事人均未提出回避申请,则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本次仲裁庭依法对本案拥有审理权。

三、庭审调查

(一)主持当事人陈述,按先由申请人(代理人)陈述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也可宣读仲裁申请书),再由被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答辩(也可宣读答辩书)、第三人(代理人)进行陈述的先后顺序进行。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二)归纳争议焦点。

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以及第三人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以下的庭审调查及庭审辩论活动中应围绕争议焦点展开。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三)证据质证。

分两种情况:

1.庭前已经进行证据交换的,可当庭宣读质证意见,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补充(但当事人不能推翻证据交换过程中的质证意见)。如当事人没有新的质证意见补充,证据质证程序结束。

2.庭前未进行证据交换的,可按照先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再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最后由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顺序进行。质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发表意见。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四)审理调查。

审理调查,根据案情需要,按庭审提纲逐条对当事人进行提问(当事人回答后,仲裁员可向另一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有异议)。提问结束后,仲裁员可传证人到庭作证(先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对证人提问,再由对方当事人对证人提问,仲裁员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依职权对证人发问)。

审理调查结束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如有,则按先申请人提问,再被申请人提问,最后第三人提问的顺序进行(提问后,由被提问的当事人回答)。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四、庭审辩论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一)主持当事人针对对方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按申请人(代理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辩论。

庭审辩论是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程序,因此务请当事人在辩论时注意以下三点:

1.辩论时发言次序为:首先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发言,再由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发言,第三人(代理人)发言。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发言时,不得打断对方陈述,也不得抢先发言。

2.当事人在辩论时如果需要向对方发问,必须向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出申请,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同意后,才可发问。

3.当事人在陈述观点时,发言应简明扼要,对于需要表达的观点不要多次陈述。在发言时不得采用含有人身攻击的词语。

(二)辩论结束时,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由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即当事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一简略的表态)。

五、庭内调解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如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即可闭庭直接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将仲裁调解书的正式文本送达当事人。

六、当庭裁决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如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即宣布调解无法进行并休庭。

休庭十五至三十分钟后(期间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首席仲裁员代表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当庭直接进行裁决,下面宣布仲裁裁决的结果。

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认为:

根据《》、《》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1.2.3.……。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宣布完毕,各方当事人应于年月日时直接到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领取仲裁裁决书。

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案由)劳动争议一案,审理完毕,现在闭庭。

书记员将庭审笔录交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审核后,请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看阅庭审笔录并签字。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如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由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中记明情况并由仲裁庭组成人员签字。

七、庭审结束

未进行当庭裁决程序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

今天仲裁庭开庭到此结束。下次开庭时间,仲裁庭将另行书面通知。如没有特殊情况,将不再进行庭审,直接进行裁决。本委依职权要求当事人在月日前提供等材料,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下次开庭以前,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如果需要仲裁庭主持调解,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庭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是否主持再次调解。现在闭庭。

书记员将庭审笔录交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审核后,请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看阅庭审笔录并签字。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如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由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中记明情况并由仲裁庭组成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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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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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中,评估价格如何认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时,拆迁评估的价格是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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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锡建发(2001)4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裁决房屋拆迁纠纷,保障建设项口顺利进行,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建设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裁决范围:(一)拆迁房屋有产权纠纷或权属不清的;(二)拆迁房屋设有抵押权、典权的;(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己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方或双方反侮的;(四)不属裁决机关受理和管辖范围的。第三条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机关应当根据事实,以法律为依据,公平、合理地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在拆迁许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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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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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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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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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因此,被征收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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