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30:37 190 人看过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60日)内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还要符合法定的形式。

2、复议申请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4、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理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5、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6、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以税务行政机关在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7、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是指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税务行政诉讼工作的具体程序

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税务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2、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或者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再行审理的程序。

(七)税务行政赔偿工作的具体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提出一项赔偿要求或者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

2、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提出救济,又对税务行政赔偿提出请求时,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标准

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含欠税)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偷、骗、抗税处罚标准(含刑事处罚)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和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下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六、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十条禁令

1、不准接受管户的吃请、送礼及各种娱乐消费活动。

2、不准向管户借钱借物、报销票据,以低价购买商品及推销各种产品、商品。

3、不准包庇纵容纳税人偷税、漏税、欠税及收人情税。

4、不准干扰税务执法,为违法违纪的纳税人说情、开脱责任、有意袒护。

5、不准收税不开票,以白条收税,在税票上弄虚作假。

6、不准贪、占、挪用税款。

7、不准随意扣压、没收商贩的现金、商品、工具或乱征乱罚。

8、不准接受三陪、异性按摩或者参与其它色情活动。

9、不准在工作期间和到管户酗酒。

10、不准以玩麻将、打扑克等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违反上述禁令,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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