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3:17 390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下简称新《规程》)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13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1年第12号),现已印刷发行,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和《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号)于2002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新《规程》以国家标准的形式,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技术途径、方法、程序和成果形式,是科学评价和管理城镇土地,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确保土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技术保障。

各地在地价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实施新《规程》,严格执行新《规程》,加强新《规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地价管理水平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4: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评估相关文章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如下:一、城区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10.00元,二级土地8.00元,三级土地6.00元,四级土地4.00元,五级土地2.40元,六级土地2.00元,七级土地1.60元,八级土地1.20元,九级土地1.00;郊区县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2.00元,二级土地1.00元,三级土地0.50元;私有住宅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城区1.00元,郊区县0.50元。城区、郊区县部分地区和地段的现行土地征税等级调整详见后附件。二、车船使用税车辆年税额标准见下表:(附后)三、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89年4月8日发布的《武
    2023-06-10
    6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失效]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正在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试点。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新开展试点的城镇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选择试点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可侧重进行出让土地使用权试点,也可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再行转让的试点。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场预测和可行性研究,拟订出让计划和用地指标,办理报批手续,做好出让前的准备工作,防止盲目出让、仓促行事。当前出让对象主要是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国
    2023-06-10
    9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试点的土地登记发证报批手续的通知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四川、陕西、云南、浙江省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130号《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要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要求,凡完成城镇地籍调查试点达到登记发证条件后,要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才可进行登记发证。凡未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已自行登记发证的,要在接到本通知的一个月内,向国家土地局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并补办报批手续。
    2023-04-22
    454人看过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原市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小店柴村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文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文号:并政发[2004]35号发布日期:2004-11-29执行日期:2004-11-2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规定和城市发展需要,我市对2002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的《太原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小店镇、柴村镇基准地价。现予公布。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9月1日。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每隔1至2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也将适时对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公布。修订(制订)后的基准地价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范围图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公布。基准地价具体应
    2023-06-10
    46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06-10
    120人看过
  • 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1999年度在全国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评审结果已经国土资源部公告(1999年第1号),根据国家地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现对A级、准A级和准予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范围重申如下,请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管理,并督促各评估机构认真执行。一、在全国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要按评定公布的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估业务,不得超范围从业。(一)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各类宗地地价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基准地价评估;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4.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6.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7.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8.其它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的土地评估;9.地价咨询
    2023-06-10
    288人看过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的通告
    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已由市土管局、市物价局组织专业队伍调查、测算,原省国土局会同省物价局对该项技术成果进行了检查验收。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经2000年5月1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新的基准地价自200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划分和价格测算由市土管局负责解释。特此通告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土地用途ⅠⅡⅢⅣⅤ商业21461158797415229住宅617438315228178工业589413301218170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局在上海市、山东省青州市、广东省花县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并取得了初步经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指示精神,今年拟在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开展登记发证试点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文件规定,对于确实具备土地登记发证条件,可以作为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市、县报我局,经批准即可开展试点工作。目前,除按照国务院指示经国管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外,其他部门和地方都不要擅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为适应土地管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国家即将开征土地使用费(税)的需要,拟在扩大土地登记发
    2023-04-22
    435人看过
  • 城镇国有土地国家征收土地多少钱一平方?
    一、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国有出让地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基准地价基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国有划拨用地被征收时要扣除土地出让金。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3款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3-04-17
    262人看过
  •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租赁土地的关系
    租赁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要看出租方属不属于应税单位或个人。如果出租方属于,则出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出租方属于免税单位或个人,则承租方缴纳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公共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若属于单位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属于企业厂区内的绿用地,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很明显的,绿化用地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免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的。也就
    2023-07-05
    454人看过
  • 南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
    日前,南宁市地税局联合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南宁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此次调整是结合南宁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因素,合理划分不同的土地等级,并将原邕宁县区域一并调整至南宁市区对应的土地等级中。调整后,市区范围应税土地仍划分为六个等级,征税面积进一步扩大,由2008年的392.21平方公里扩展到如今的520.55平方公里,其中南宁绕城高速路以外的土地全部列入六级土地。同时,将经济繁荣程度较高的朝阳-万达商业圈、新梦之岛商圈、梦之岛水晶城-地王商圈、航洋商圈、万象商圈全部纳入一级土地范围;并调高市区范围内房价较高地域的土地等级。包括:东葛路-茶花园-南湖片区(从4级调到2级)、双拥-桃源路片区(从3级调到2级),青山片区(从5级调到2级)、凤岭片区(从6级调到3级和4级)、仙湖片区(从6级调到
    2023-06-10
    135人看过
  • 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依据。制定和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加强区域发展宏观调控、引导和协调区域城镇合理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积极有序地推进城镇化的前提和保障,是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本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和国务院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204号文件)提出的大力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的要求,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13号文件的精神,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
    2023-04-22
    296人看过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交还是按月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交还是按月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务并未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年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为每月的10日前或后10日内。采取按月或季度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名单由各管理分局确定后报市局备案。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
    2023-04-30
    212人看过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还是按年
    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务并未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年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为每月的10日前或后10日内。采取按月或季度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名单由各管理分局确定后报市局备案。一、农村土地税如何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在市、县、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税额,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计算公式为,应税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乘适用单位税额。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二、企业所得税是按
    2023-03-02
    34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评估是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地产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 更多>

    #土地评估
    相关咨询
    • 城镇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1
      1、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征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市XX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一、一级地一级地分为两个片区,其中:第一片区位于市中心城区,级别界线走向为:自北部铁路(XX东侧)起,向南沿XX-----XX-----古城路-----建政路,至XX,向南沿XX-----新竹路-----新竹路南一里,至XX,向南沿XX-----古城路,至XX与天桃路路口,向西沿七星XX-----植物路-----保爱路,穿过中山XX、临江XX(江北XX)达邕江东XX;向西北沿临江XX(江北XX)达
    • 国家允许城镇土地承包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6
      可以采取招标、拍卖、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林地、草地农村土地、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城镇户口可以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
    • 城镇能分到土地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3
      按照当地政策处理没有户口是分不到土地的
    • 土地承包法关于小城镇落户是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6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以后,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地,但没有规定家庭个别成员将农业户口迁入设区的市成为非农户口以后,是否继续在原家庭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