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22:01:53 460 人看过

一、桂林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待遇领取人因死亡暂时不能提供死亡证明、服刑或不符合领取待遇的条件等需要停发待遇的。

二、桂林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理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4、《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5、《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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