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或财产类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仔细阅读条款,了解相关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交费方式等主要内容以及附加险种的内容;
第二,详细填写投保单,确定投保的保险财产和保险金额,并对保险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有欺诈、不诚实的行为。
第三,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单据、帐薄等材料。
第四,被保险人应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一、法律出现解除保险合同是什么方式
对投保人而言:
(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四)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二、保险合同条款有哪些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多种多样,保险合同的条款也十分复杂。但不论是何种保险合同,其基本条款都是围绕着下面几项内容而确定的。换言之,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可归为下述七类:
1.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对象,或保险保障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价等方法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酌能力确定。
3.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给付的权利而付给保险人的价金。保险费的收取,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或按固定的金额收取。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都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
4.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人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绐付的根据就是保险责仟,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才能给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
5.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仟的范围。除外责任的表示方法有两种:一是采用列举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的保险条款都采用这种方式。二是采用不列举方式,即凡是保险单中末列入保险责任的,都属于除外责任,
6.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订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讫时间。在这一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期间,所以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7.保险赔偿
保险赔偿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或保险事件出现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赔偿有一定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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