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材料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申请人的资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港澳台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港澳台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及《医师执业证书》。
二、桂林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条件
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置专科医院,还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
(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
(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
(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医疗废物、污水、污物、粪便处置方案合理。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5日卫医政发〔2011〕87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补充规定》(2007年12月30日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
(二)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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