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哈政办综[2006]81号
发布日期:2006-11-13
执行日期:2006-11-1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续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续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家对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试点各项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取得了显著成效,并顺利通过了国家和省的检查评估。为巩固和深化试点成果,现就做好并轨发放经济补偿金收尾、偿债协议兑现和社保关系接续等试点后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成并轨经济补偿金发放收尾工作
鉴于我市目前尚有少数企业因诸多原因未启动并轨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或虽已启动但未全部发完的实际情况,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对尚未启动并轨经济补偿金发放的企业,有可变现资产但暂时不具备发放条件的,各级财政支付的并轨资金暂时交由企业主管部门保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待具备发放条件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发放到位;无变现资产且区财政又无力解决的,退出并轨,其中国家与市财政支付的并轨资金统一由市财政收回,区、县(市)财政支付的并轨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二是对已启动并轨经济补偿金发放但没发完的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政府国资部门联合进行并轨资金专项检查,确因联系不到并轨人员等原因发不到位的经济补偿金,属国家与市财政支付的统一由市财政收回,区、县(市)财政支付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由于欠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问题影响发放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本着特事特办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采取一厂一议,主动服务的方式,逐个解决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并轨工作。
二、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债务问题
鉴于我市试点期间企业拖欠并轨人员部分债务通过签订偿还协议形式处理,协议偿还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且目前有些企业债务偿还协议已经陆续到期,各级政府及政府国资部门务于2007、2008年继续负责做好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债务偿还协议。在操作企业改制的同时要密切关注企业债务偿还协议的兑现情况,企业资产变现优先解决并轨人员债务问题;对于无资产变现的企业,要研究拓宽债务偿还资金的筹集渠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保证债务偿还协议如期兑现,切实维护并轨人员合法权益。
三、妥善做好并轨人员的档案转移和管理工作
并轨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统一管理。要搞好并轨人员档案记载,防止档案丢失,并提供转移、申请失业保险和办理退休手续等服务。针对并轨人员经济较为困难的实际,实行档案首次托管免费政策,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积极筹措予以补贴。
四、加强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搞好并轨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一是妥善解决企业欠费引起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难和个人缴费能力不足问题。对企业由于停产等原因难以一次全额补缴养老保险欠费的,允许先补缴应由企业承担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欠费,剩余部分可签订补缴协议书,分期补缴。并轨人员在足额补缴个人欠费后,即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分类解决并轨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并轨人员个人接续或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暂不完全具备缴费能力的,可先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二是切实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减轻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个人续保缴费负担,鼓励和扶持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三是通过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管理资源,理顺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手段,改善服务环境,简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和手续,为并轨人员续保缴费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是加强失业保险关系的接续,并轨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不进行失业登记,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不从参保范围内剔除,在原单位的累计足额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五是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参加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保证在个体私营经济从业的并轨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
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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