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7 17:20:27 394 人看过

1、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强行性规范本身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法律规范在遇有其所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将自然适用,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排斥适用。

2、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此处所说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

如果允许当事人就时效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实际上等同于允许其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4、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必须由法律规定,因为它们对于时效期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时效的强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响。

尤其应当看到,强调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的强制性也有利于维护诉讼时效规则的统一性,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可能需要法官对每项约定是否合理作出具体判断,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就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产生纠纷的,可以收集证据到当地的相关部门提起诉讼申请,但是需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提出,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提出的诉讼申请,法院有权不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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