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保险合同名词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02:16 174 人看过

一、复保险合同名词解释

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复保险的数个保险合同之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是同一的。如果保险标的不同,则不发生复保险的问题;如果保险标的相同而保险利益不同,也不构成复保险。复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同一人,如果其对同一标的有数个不同的保险利益,根据权利混同或吸收原则,仅能就较大一项的保险利益投保。

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有三种:

(一)和解,当事人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二)调解,双方在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三)仲裁和诉讼,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无法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须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事先制定的,若保险合同内出现保险公司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那么该条款可能因是格式条款从而导致无效。

三、保险合同成立后多久生效

1、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成立时即是生效之时。

2、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时不生效,自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

3、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时限的,合同成立时不生效,自约定期限届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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