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已成为每一辆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交通事故第三人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呢?肇事车司机高先生在天气炎热时被车滑死,引发交通纠纷。请看以下案例,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有一定的启示。
案件回放。2008年2月14日8时25分,高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汽车总站上班。由于冬末春初天气寒冷,高先生先在车站台北一侧停车场启动中型客车取暖。然后他下车检查车况。不料,汽车突然自行向前行驶。情急之下,高先生用双手推着车停下。但车继续把高先生往前推。最后,车撞到车头,停在一辆大货车车身右侧的停车场,而高先生则被挤在两辆车中间,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为交通事故,高先生没有责任。他们组织车站和高先生一家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车站方面赔偿高先生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等共计133875元。随后,汽车公司按照交通事故第三人强制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高先生是事故车辆的合法驾驶人,属于车上人员而非受害人,故保险公司拒绝汽车公司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汽车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交通事故第三方强制保险赔偿高先生家属133875元。
律师称,因未履行驾驶职责而死亡也是保险标的。法院认定,事故车辆在保险期内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是:高先生从投保机动车上下来并在车下造成人身伤亡的死亡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双方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解释。通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害人高先生系车下相撞身亡,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条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费133875元。
马律师点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保险造成的被保险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强制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本单位人员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赔偿。在这里,明确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对象是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高先生是否是机上人员。虽然高先生是肇事车的司机,但事故发生时他不在车内,没有履行驾驶职责。那么,高先生被排除在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这样,高先生就成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对象,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汽车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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