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基本都采用示范文本,且要经工商备案。但由于是开发商事先准备,还是会有一些合同陷阱存在。而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应引起足够重视。
1、无论谈判结果如何,都必须通过合同形式体现,并且合同上绝对不能留有空白项。特别对价款、面积、交付期限、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等必须明确约定。
2、对开发商要求签署的各类补充协议,更要仔细审阅,因为补充协议往往有许多开发商免责或加重买受人责任的条款。而从合同约定角度,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协议的重要性要先于买卖合同。
3、对采用按揭贷款的,需注明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或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4、对违约责任,注意双方平等,如都为日万分之三等。实践中,开发商逾期违约的概率较大,建议从高约定违约金。
5、对交房期限、交付产权证期限要明确日期,而不要以某种条件满足为依据。对交房的条件、开发商免责等要格外注意,很多开发商会改动示范文本。
6、对阁楼、平台等,如果开发商承诺赠送的,需写入合同,且对产权或使用权归属进行明确。
7、开发商的某些广告宣传内容、承诺,比如学区、会所、物业、周边配套等,尽量要求写入合同。特别是对购房有决定性影响的内容,必须写入合同。
8、支付定金、房款等费用必须索要票据。
9、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及预售登记,避免一房多卖或被抵押、查封等风险。
一、签了认购合同开发商能违约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先看一下认购书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因为,认购书的约束力是有期限的,作为预约的认购书是为签订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而做的准备,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已经签订,或者因为协商不成而无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的,认购书都将终止其效力。
实践中,开发商通常都是以认购人拒绝签订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为由,要求认购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是否为购房人的违约行为应当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应当在某个具体时间之内前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则负有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就是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如果购房人在约定时间内已经前来与开发商协商,但是因为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集体条款存在分歧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已认购的房屋时,购房者有权放弃认购房屋,开发商应在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购房者所交预付款或定金。
第三,对于开发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应视为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如要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或双倍返还定金。
在签署、履行商品房认购书阶段最容易产生纠纷,考虑到购房者实际上要承担较大程度的定金条款的约束力,购房者应尽量避免与开发商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定金条款,而代之以“订金”,并明确约定,如因双方对于买卖合同条款的分歧而无法签署买卖合同的,订金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协助一下,免得还没签订购房合同就惹一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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