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仲裁
1、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2、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与对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3、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
(1)仲裁申请书(包含证据,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或书面仲裁协议)
(2)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请书、书面指示本会向哪一具体法院转送,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等。
(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5)另,请注意:
仲裁申请书正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要1份原件。证据文件一般只需要复印件,但应在开庭时带原件来以备当庭质证。
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则适用简易程序,需要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一式三份;如果索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涉及争议金额不清的仲裁请求,则适用一般程序,需要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一式五份;如果被申请人不只一个,那么,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就得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
4、同时,请按照仲裁规则中仲裁费用表的规定交纳仲裁费预付金。原则上,仲裁费将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庭外和解或仲裁庭调解和解而撤销案件的,根据具体情况退回一定的仲裁费预付金。
二、答辩与反请求:
1、在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的同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向被申请人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各一份。
2、涉外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仲裁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国内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2)被申请人的反请求针对申请人提出;
(3)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4、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案件)或20天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5、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6、仲裁庭的组成。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2)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本简易程序。
2、仲裁通知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3、仲裁庭的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4、答辩和反请求
(1)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2)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5、审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6、开庭审理
(1)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在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7天书面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2)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除外。
(3)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第(一)款中15天的限制。
7、作出裁决的期限
(1)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2)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8、程序变更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及争议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除非当事人约定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四、核阅裁决书草案
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五、送达当事人裁决书
1、裁决书的更正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
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doc)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
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该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2、补充裁决
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该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3、裁决的履行
(1)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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