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6:08 201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5: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共同犯罪相关文章
  • 网路诽谤案件解释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现在是网路的世界,网路拉近了世界的距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同时网路也带来了很多的网路违法行为,很多利用网路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就是常见的网络违法行为之一,网络诽谤带来的影响同意非常恶劣,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我国颁布了关于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的内容,下边为您整理了一些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1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
    2023-04-29
    467人看过
  •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
    2023-04-29
    228人看过
  • 诽谤与自由——对一起网络诽谤案的解读
    [内容提要]文章以一起普通消费者与商家间发生的买卖电脑纠纷和由此引发的一场维权诉讼的基本事实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空间这种全新表达环境下诽谤与言论自由的特点。提出:互联网通过为没有政治和经济背景者开辟言路和允许其更多地参与公众事务方面的讨论的方式,对现实生活中由于政治、经济原因而产生的不平衡提出了挑战。但如果缺乏对网络空间这种新观念市场的认同和保护的话,它也会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产生一定的冷却效果。[关键词]诽谤;言论自由;互联网一、案件基本事实1997年8月5日,**电脑公司职员王-洪与公司经理王*成在**中关村安特明公司购买一台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下简称恒-升集团或恒-升)生产的SLIM-I笔记本电脑。1998年4月,该电脑开始出现故障。之后在王*恒-升维修的过程中,他认为自己受到了极不公平的对待。1998年6月9日,王-洪在网上发布《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同时又
    2023-04-29
    319人看过
  • 匿名网络诽谤无法立案
    1、若确定该诽谤事件满足构成诽谤罪的要件,受害人应先确定具体哪个国家机关有权受理该案件。2、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向公安机关对有权受理该案件而未受理该案件的派出所进行投诉,并收集齐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诽谤报警的程序是怎样的诽谤报警程序如下:1、固定相关证据材料;2、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捏造事实诽谤别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的报案流程包括准备报案材料、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做询问笔录及决定是否受理等。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没有特殊情况的话,需要受害人自己到法院起诉。
    2023-06-24
    458人看过
  • 网络诽谤的法律要件:构成诽谤罪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一、客体要件。诽谤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二、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四、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如何理解网络诽谤罪鉴于网络诽谤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有必要专门就此出台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空白,规范相关案件的诉讼。毫无疑问,这一司法解释的最大难点在于:一方面要保护网民的表达权、监督权,另一方面要依法、准确打击网络诽谤犯罪,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全面、正确理解该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1、内容失实并不一定构成诽谤《解释》中列举了构成
    2023-07-24
    201人看过
  • 诽谤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释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相关法律和决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2023-06-12
    411人看过
  • 网络诽谤公司名誉
    采用各种方式恶意诋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一定的后果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能构成诽谤罪。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恶意造谣属什么罪名恶意造谣属侮辱罪、诽谤罪。通过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二、毁谤罪到底是什么意思毁谤罪即诽谤罪,指
    2023-03-13
    233人看过
  •  网络诽谤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网络诽谤罪的管辖地可以是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另外,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网络诽谤罪的立案管辖为: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管辖的基础。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
    2023-11-13
    261人看过
  • 报案材料网络诽谤
    有的报案材料可能是违法的,涉及到了网络诽谤。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司法实践中,如何在打击网络诽谤的同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以衡平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一、网络诽谤的主要特点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对网络诽谤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实践中在认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过具体情节确切认定,确定罪与非罪,乃至归责都至关重要。互联网的出现将影响传统诽谤法的许多方面,尤其是跨国诉讼问题。互联网比传统出版和广播技术的普及和便利,信息交流的快速、便捷,极大地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网络交流可以轻易跨越国界,比如居住在美国的被告,可能将诽谤信息传到英国,如果被告在诽谤诉讼有利于
    2023-03-27
    395人看过
  • 什么是网络造谣诽谤和网络诽谤罪
    网络造谣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造谣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网络造谣诽谤造成严重后果的会构成网络诽谤罪。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一、网络诽谤罪的主体认定1、网络诽谤与传统的诽谤罪主体一样,凡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023-04-03
    322人看过
  • 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本文详细解读该司法解释的要点知识。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名持股人要负责吗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禁止性规定。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在发布会上指出,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或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规避上述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安全生产事故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
    2023-06-11
    54人看过
  •  诽谤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诽谤罪可能适用于民事案件,指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名誉,构成犯罪后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在于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诬告陷害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侵犯公民名誉,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客观行为上,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诽谤罪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诽谤罪属于刑事案件,但并非所有诽谤行为都适用于民事案件。只有那些较为轻微的诽谤行为才能被视为民事案件。诽谤罪是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名誉,严重的话,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构成犯罪了,就是刑法调整的案件了,但仍不免除民事职责,导致损失还是要赔偿的。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别是什么1、客体要件不同。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2、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
    2023-11-17
    291人看过
  • 网络诽谤获刑一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海南首例网络诽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处诽谤者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海南某投资集团和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因经济纠纷一案的执行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2009年7月、8月,海南某投资集团董事长卞某分别在多个论坛、网站上发表文章,暗示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卫某所在公司贿赂法官。之后,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在网上发表博文作出回应,并称卞某是骗子。卞某认为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即是卫某,便将矛头直接指向卫某,继续在网上发文,指卫某利用美色骗取高官批条子、是他人情妇等。卞某的一系列博文网民阅读量累计达一百余万人次,评论性跟帖累计达一万余人次。卫某遂以卞某犯诽谤罪为由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告人卞某以自诉人卫某犯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于同年12月提出反诉。龙华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卞某犯诽谤罪,判处
    2023-06-08
    413人看过
  • 最高院规定诽谤案件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
    2023-07-02
    23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 更多>

    #共同犯罪
    相关咨询
    • 网络诽谤案件实施意见的解释是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 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有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8
      对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内容,你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办理网络诽谤刑事案件的文案具体内容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7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
    • 利用网络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28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网络诽谤案件的司法管辖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13
      网络诽谤案件管辖权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