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境外证据如何运用?
①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律师域外调查取证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从本条来看,律师只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是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非证据。那么这些到底是什么样的材料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所能够收集的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而这些材料需要经过法庭质证且让法庭采信,才可以称之为“证据”。
三、域外证据的证明力与采信
域外证据产生、形成、搜集于境外,使得法院无论是对证据的外部形式还是内部实质的审查也即是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都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5条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上述司法解释实际已将域外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能力共同的要求都囊括其中,包括证据收集主体的合法性、证据取得手段合法性、证据表现形式合法性,证据载体真实、可靠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在域外证据收集后需要经过三个步骤才能在国内法庭上使用。
(一)公证
如果要在国内的法庭中使用域外证据,首先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有可靠的依据。经过公证之后的文书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
但并不是世界上所有的公证机关都属于国家机关,他们中有些属于中介机构,只对公证事实和行为的真实性、公证文书的内容负有审查的义务,对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予以公证。一般而言,这些国家都有较完备的对作伪证予以制裁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的陈述如不真实,由其本人承担不真实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均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文书需要遵循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要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真实合法才予以公证。这也为公证文书的信用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二)双认证
对于域外证据,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之后,还要经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同时领事馆会对该国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属实,是对于该国公证文书真实性的确认,不会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外国的公证机构鱼龙混杂,我国的法官也不可能了解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公证制度,难以确认公证的真实性,外国的中央机关、我国驻各国使、领馆是国家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他们对所驻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项事务都有较深的了解,通过领事机关进行认证,让公证的真实性得到确认,也能让法官确信文书的真实性。
(三)翻译
法官不可能通晓各国语言,所以在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时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让法官知晓外文书证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1条规定指出:“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这条规定也能从侧面指出外文的书证或者说明资料需要附有中文译本。在翻译中文译本的时候,可以委托专门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但最重要的是:在翻译的过程中,所翻译的中文与原文要保持一致,不可以产生歧义,如有法律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法官在判案过程中的理解错误,前功尽弃。
并不是所有来自境外的证据都能使用的,需要进行审核其真伪性,这也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在境外取证,但是所取得的证据必须有信服力,且来源正当。
-
刑事诉讼是否可以采用境外证据
321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交通事故证据
299人看过
-
法院如何运用刑事诉讼法查询财产?
128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伪造证据罪?
112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如何证明证据不足
115人看过
-
2024刑事诉讼证据如何规定的
182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怎么运用?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或规则:(1)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是我国司法机关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一条基本原则。不轻信口供指对口供的每个部分都不能轻信,但
-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如何运用?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申请法院境外证据要怎么运用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3关于申请法院境外证据的运用方法是:①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
-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8-31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离婚诉讼中,如何收集、保证和运用婚外情证据,哪些证据有法律效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4一、书面材料作为证据婚后夫妻一方出轨、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被配偶知道后,有时过错方可能会写下悔过书或保证书。如果上述书面证据确认了过错方曾出轨、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的事实,则可以作为证据。书面材料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以合法的途径取得。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写下的所谓悔过书、保证书不能作为证据。二、照片作为证据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