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就设立合营企业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在签订合营企业合同时,中国合营者应注意合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失。
一、合营企业合同容易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1、外方投资者资信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主体非常广泛,可以是外国公司、其他企业和组织以及个人。外商的资金来源也相当复杂,有此是外商自己积累的自有资金,有些是受委托的信托投资资金,还有一些是外商在国内投资获得的利润等。政府的积极扶持各推动固然给国内企业与外新风气合资和合作带来了便利,但也有些不法分子借投资之名蓄意进行诈骗活动。很多诈骗活动轻易得逞的原因在于,中方没有对外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以及规避法律顾问支付外方固定报酬。
2、外资准入条件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对外资的投资范围都有一定的限制,我国也对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等不同类别,其具体项目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从该目录看,我国对于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范围较以前有明显的扩大,限制和禁止类的行业已大大减少。但在很多行业虽然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合营企业界,但同时规定了外资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如委多行业都规定了中方的控股地们,即外资比例不能超过总投资额的49%。
此外,根据《合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因此,拟设立合营企业的各方一定要清楚国家对于外资准入的条件和范围,以免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违反有关规定,而不能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产生风险和损失。
3、外方出资违约处理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引进外资历数额和范围逐步增大,外商的投资违约问题也越不越受到人们的注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中外合资历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还规定,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过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否则视为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各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合营企业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合营企业的风险相对中方合营者来说,最主要的是外方合营方的出资违约问题。有关问题中方合营者应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防范措施:
1、对于假借设立合营企业进行有预谋的诈骗,这种合营合同外方出资违法乱纪约是必然的。中方合营者防范此类合同风险的首要措施应当是严格审查外商的资信情况。只要中方合营者不盲目相信,对外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这种诈骗活动一般都很难得逞。调查方式有:向我国驻外商所在国的使领馆以外商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进行咨询、委托有关银行及专业资信调查机构调查、对于号称跨国企业或知名企业分支机构向相关公司核实等。
2、签订规范完美的合营企业合同,明确全体地约定双方违约责任,也是防止出资违约的有效手段。合营企业合同属于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所以,经过批准的合营合同一般都比较规范、完备。但我们不能认为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营合同就高枕无忧了。为了防止外方不履行或有按时履行出资义务,中方可以在合营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并且尽可能地要求外方提供出资的担保。
3、对于合营企业的外资限制问题,中方应当在签订合营合同之前,有明确具体的认识。对于拟合营的项目中方应当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或政府主管部门,对所属行业进行必要的查询各了解。总之,在决定某个合营项目前一定要清楚地知道我国目前对于该项目的贸然上马,委可能因为得不到审批机关的批准而遭到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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