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许可申请: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2.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3.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4.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5.许可申请事项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6.许可事项已提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7.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了路政管理协议。8.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9.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10.许可事项其他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名称、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占用范围、使公路改线的起点终点桩号、线路走向、线路宽度、线路总长度、设置形式、是否影响交通安全,以及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社会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含核准意见书)、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复印件。
1.建设工程涉路部分的设计图纸。2.建设工程涉路部分的平面图和断面图。3.建设工程涉路部分的设计方案相关说明及安全技术评价说明。4.使公路改线的,还应提交有权限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复意见。5.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6.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
1.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条理清楚、结构完整、引用标准规范科学、准确、全面。2.名称和形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以及评价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3.不属于重大涉路工程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编制。
1.经监理人员审核通过的,编制人员、标准、规范、依据等完备的施工组织方案。2.施工组织包括:施工组织、既有管线探测结果、期限、工序、工艺、施工围蔽以及示意图等。3.交通组织包括:交通临时标志设置、交通应急、疏通绕行方案以及示意图等。
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涉路建设工程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征得建设工程所属辖区交警部门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进行注册或用户登陆,在“服务部门”中选择“韶关市公路局”,并点击申请事项;点击在线申办,在网上办事大厅页面下载申请表填写,在附件上传页面上传申请表扫描件;点击“提交”,上传数据至网上办事大厅。
2.受理。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审查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适格申请主体或法律依据;②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④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审查人员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种方式,审查完成后,制作《路政许可呈批表》,呈决定人审核、批准。根据批准结果: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
4.审批结果。审查人依据许可决定颁发证照、归档、公示(窗口通知申办人前来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三)审查:
市公路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县(市、区)公路局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和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决定人(局领导),决定人(局领导)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纸质文件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已经下发执行。根据在执行中反映公路路产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未能包括齐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增补本文附表所列项目的赔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赔偿标准和办法仍按粤交路[1998]38号文执行。
附: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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