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患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这是相对劳动者工伤或视同工伤而言的,也是依据此情形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2、必须在医疗期满后。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休息,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并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4年12月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长短,跟劳动者的工龄相关。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前,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事实上,大部分的劳动者在经过治疗后,均能恢复原来的工作能力,然而,也有一部分劳动者经过大病后,虽然治疗康复了,但劳动能力受到了严重影响,已经不能完成原来的工作任务,并且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若如此,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在上述三个要件同时成就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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