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禁非法转让土地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9:06 355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国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的“财富之源”。几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并重,既有效地保护了耕地,又合理开发利用了存量土地,较好地发挥了土地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不经政府批准,非法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搞“联建”;有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擅自开发成商品房、门店进行出售、出租;有的损害农民利益,不经征为国有就将集体土地建成商品房或商业门店对外出售、出租,使集体土地非法进入了市场。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土地市场,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干扰了政府的统一规划,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精神,特做如下通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二、三级市场必须规范有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侵占、买卖或以联建、共同开发等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拆除违章建筑,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通知下发以后仍参与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除依法做出处理之外,还要没收营业执照,停止开发资格。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非法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搞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确需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要先征为国有。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非法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要严肃查处。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恢复农业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依法处罚后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三、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只有政府才有权根据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开发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安排,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破坏土地利用规划,冲击土地交易市场。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需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认真清理,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为落实本通知精神,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和本部门内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衡水市区的清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清理的重点是沿街两侧、城乡结合部和单位内部闲置土地自行开发或联建开发的行为。对其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而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在12月15日前主动申报办理。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又逾期不申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清理情况于12月底前书面报市土地管理局,由市土地管理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搞好协调,齐抓共管。土地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巡回监察,真正担负起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秩序的责任。对案情重大、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凡属以联建、共同开发等名义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擅自改变用途自行进行商业开发活动的,计划、规划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公、检、法及行政监察等部门,对土地违法和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要给予积极支持。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堵塞漏洞,使我市土地市场运营和土地开发利用按照政府规划依法有序地进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0: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市场相关文章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的主要内容1.督查去年以来土地占用情况,清理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2.督查去年以来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清理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3.督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清理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及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等问题;4.督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清理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5.督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情况,清理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6.督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二、督查的组织领
    2023-04-22
    238人看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各类园区非法圈占土地行为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坚决杜绝超规划和无计划用地现象,坚决制止未经审批、非法将农用地“流转”为建设用地。各类开发区、工业区的规模和布局,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超越范围扩大开发建设规模的,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对各类园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之前,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供地;对已擅自占用的土地,按违法用地进行依法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私下签订用地协议、非法圈占的农用土地,其协议一律无效,土地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农民继续承包经营。二、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严禁
    2023-06-10
    237人看过
  •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区土地统一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土地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凡在城市区内从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城开发建设与旧城改造用地实行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区内从事各项建设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区内各类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征用农民
    2023-06-10
    194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1998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上半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都有了极大改善,在土地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改造和治理整顿步伐,全面推进土地有偿使用进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充分利用今年后三个月时间,依法征收各项土地费(税),做到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力争今年全市实现一亿元的地产收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土地费(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土地费(税)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1、全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确定的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列入本次土地费(税)征收范围。2、重点是政治、经济、文化、工业中心和城市居民点应实行有偿使用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原《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不仅在切实保护耕地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还在建设用地管理方式上实行了重大变革。为切实贯彻《新法》,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所有建设用地都要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凡属于经营性的,也要逐步推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于特殊情况需在用地政策上予以照顾的,应经市政府同意,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改“暗贴”为“明补”;对乡镇村建设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转权让利”的原则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二、完善政府土地储备机制。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存量土地资产
    2023-06-10
    89人看过
  • 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格执法审批土地加强耕地保护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1992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审批土地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1992]34号)下发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但越权批地,多头批地仍时有发生,加之乡镇企业用地不批自用,少数地方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较多,导致一些地方种植粮棉油耕地面积下降过快,影响农业发展的后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6号文件中关于“切实保护好耕地和粮田”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米袋子”、“菜篮子”提供稳定的耕地保障,现就加强非农业用地审批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各地凡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的文件
    2023-06-10
    377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
    现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既是宝贵的资源,又是重要的资产。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管好、用好每寸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规范土地市场,不断强化土地管理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功能。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报告近几年来,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耕地锐减的势头得到遏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土地市场迅速启动。但是,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有些地方保护耕地不力,出现了越权多头批地现象;有些地方土地市场发育不良,地产流失严重,市场行为不规范,等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问题,报告如下:
    2023-06-10
    334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土地地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适应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需要,强化土地资产管理,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1993年6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对我市城镇土地普遍进行地籍调查。二、凡使用城镇土地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地籍调查工作,依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和有关证件,出席指定土地界址。三、凡我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城区内的土地使用个人和城区内规划区外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各县(市)、郊区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本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登记工作,不得越权进行土地登记。四、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以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宗地为单位,如实填报土地申请书。土地
    2023-06-10
    277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近年来,我市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初步形成了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土地资产收益有力地支持了城乡建设和企业发展。但全市土地市场的发育、管理还不够完善和规范,部分行政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被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土地有偿使用形式比较单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比例较低,土地隐形交易时有发生,政府尚未完全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等,造成政府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以及城乡建设资金的筹措。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尽早全面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实行土地管理“五统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土地的资产意识、市场意识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意识,在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同时
    2023-06-10
    183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禁止炒作土地的通知
    国办发[1999]39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自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通知下发以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若干意见》(中发[1997]11号),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得到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用地秩序混乱、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等。特别是农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一些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的炒地、非法集资等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作”,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现就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禁止炒作土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停止非农业建设用地。城镇建设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和原建设用地总量要统一控制,不得超过规划供地;各类建设项目可以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利用,不得批准新占用
    2023-05-31
    249人看过
  • 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妥善处理涉及土地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鲁国土资源发[2003]28号)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依法规范的原则,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涉及土地违法行
    2023-06-10
    106人看过
  • 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七月十日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今年五月底,省政府同意将我市范围内省属国有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我市统一管理,并要求我市依法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存量土地特别是对省属国有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土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加强西宁市国土资源“五统一”管理工作。在西宁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土地市场,禁止土地市场外经营交易行为。坚决杜绝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进一步加大土地统一征用和依法收回力度,保障各项建设用地供应。二、严格依法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它用途土地公布供地计划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
    2023-04-22
    163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依法收回原部队农场土地管理的通告
    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西讨速号村南、村西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51082部队呼市农场使用的男有土地已于2002年8月12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为切实加强对该土地的管理与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部队农场土地属国有土地,部队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后,由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市人民政府已将该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呼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和经营。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呼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该土地上从事耕种等经营活动。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无权经营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行施肥、平整土地、耕作等行为的,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自己承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告。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2023-06-10
    6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市场
    相关咨询
    • 市政府强制征地时,应不应该流转土地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26
      需要。土地流转前,最重要的是权利明确。因为土地流转是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权利明确的前提是土地确认权。农村土地征收土地与土地流转不同,征收土地后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承包权,该土地今后不属于农民,征收土地有明确规定,土地性质不同,其补助金额不同。大部分由政府主导,由有关部门完成,个人和企业不能单独征用土地。
    • 政府可否转让土地使用权上市入股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6
      1、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出资。 2、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3、
    • 土地划拨市场上面会有土地转让的条件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02
      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如下:首要条件是必须经划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转让;其次,需要与政府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最后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 政府有权管理村民土地出让金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我是唐山的晏依达律师,我对您的问题做如下解答:首先说依据我国的现有法律镇政府是绝对没有权利管理村民的土地出让金(也就是所谓的土地补偿款)的,但是村集体还是有一定的权利的,根据我国的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
    • 市政府关于宿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