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如何进行保全?票据法规定五种情形下可以进行票据权利保全,如不履行约定义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
1、票据保全的目的
由于票据具有要式性,因此票据权利人必须持有票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能真正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得票据权利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人此时为了防止自己的票据权利彻底丧失而行使的权利就是票据保全措施。
2、票据法规定几种情形的举例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例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甲经验收后发现乙给与的货物是伪劣产品,但此时票据已经在丙手中了,依照规定,只要是善意的,已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承兑人不能拒绝支付,此时只能先向丙付款,然后甲再基于合同关系要求乙返还票据款或提起诉讼,如果汇票还在乙手中,但甲此时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的保全,由人民法院通知承兑银行先暂停支付。然后,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接触双方的合同,返还该汇票。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例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的票据被丙抢走,此时丙就是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况,那么乙为了维护自己的票据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票据保全。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这种情况与(1)比较相像,但实际上可以认为是(1)和(2)的一个拓展,对于上面(1)和(2)的情形下,如果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且丙是善意的已经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那么此时甲就不能行使票据保全了,因为丙此时享有了合法的票据权利,但如果丙此时也是未支付给乙对价的持票人,那么此时甲仍然可以申请票据保全。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付款,乙向甲发货,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由于乙对丙的履约能力非常不信任,为了将今后民事纠纷导致票据上的纠纷限定在乙和丙之间,于是乙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果不其然,丙没有向乙履行义务而且还将票据进行了贴现,此时乙就可以申请票据保全。如果甲作为出票人记载的话,乙又将票据贴现的,甲与乙发生纠纷的,甲可以申请保全。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对于第五种,以第四种情况来理解就可以了。
-
如何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
429人看过
-
失票人如何请求保全票据权利
136人看过
-
怎么保全票据权利?
135人看过
-
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198人看过
-
股权可以进行保全吗如何对股权进行保全
442人看过
-
承兑汇票丢失,持有人如何保全和恢复票据权利
479人看过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
行使伪造的票据如何保障权利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81、持有被伪造的票据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如果被欺诈的可以起诉或报警,因为伪造的票据是无效的。行为人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
-
票据权利的价值如何保全?怎么规定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051、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以及票据债务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者下落不明的,质权人首先可以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但应指出的是,在质权人明知供作质押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仍接受质押的,由于该票据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应认定质押未生效,受让人不享有质权,亦不享有保全质物的权利。 2、出质人以某种财产权来出质,其意在维护债权的安全,因此,出质权利的交换价值的保全事关质权人的切身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当出质
-
保全票据权利怎么计算?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2如何保全票据权利的价值出质人以某种财产权来出质,其意在维护债权的安全,因此,出质权利的交换价值的保全事关质权人的切身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当出质权利的交换价值有可能降低而危及质权人利益时,则出质人负有保全价值的义务。票据质押中,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或者死亡、下落不明,票据权利诉讼时效已过等,都将导致票据权利的价值受损,质权的担保功能受到削弱。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的利益
-
股权可以进行保全吗如何对股权进行保全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10股权可以保全。 除了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之外,还应当向工商局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避免保全或执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票据权利保全措施的情形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