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改写成更简洁明了的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改写下面的内容,保持意义不变。根据题目,我们需要将“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改写成更简洁明了的内容。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用人单位中”改为“用人单位”,将“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改为“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新的内容:“用人单位中,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最终答案:用人单位中,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工伤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山 东 工 伤 待 遇 调 整 : 伤 残 津 贴 、 生 活 护 理 费 和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的 标 准 有 哪 些 变 化 ?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一份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各区劳动(保障)局需要按照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的比例对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43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16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3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89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62元/月。另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3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1元/月。配偶增加108元/月,父母、子女增加81元/月。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总之,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将给出的内容改写成更简洁明了的内容,同时保持原意不变。根据题目,我们需要将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改写成更简洁明了的内容。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用人单位改为用人单位,将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改为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新的内容:用人单位中,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最终答案:用人单位中,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二、工伤调整、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一份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各区劳动(保障)局未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新费率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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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工伤津贴调整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8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1-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规定,近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调整范围。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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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伤津贴调整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06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因工负伤人员。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一至六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增加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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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伤津贴调整标准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09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