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协议与施工合同的区别
1、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3、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6、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三、合同违约行为的种类
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划分。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并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明示毁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债务履行期还没有到来。②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④违约的一方没有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没有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种类。
默示毁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履行期还没有到来。
(2)一方以行为表示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房将房产已经卖给他人;劳务合同中,劳动者在履行劳务之前丧失了劳动能力的;
(3)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4)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担保。
(二)实际违约
债务履行期已经到来,债务人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如果债务履行期已经过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债权人无需催告,就构成违约。
1、拒绝履行,是履行危险到来之后,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2、迟延履行,包括:
(1)债务人迟延,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债务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2)债权人迟延,又称迟延受领,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而没有受领。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有履行行为,但是在履行的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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