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入宪路径与民主考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06:11 286 人看过

日本法院虽然在产权限制案件中采用了合理审查标准,但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法院也将合理审查标准细分为严格合理审查标准和纯粹合理审查标准。由于消极目的规制措施是政府在传统“警察权”的基础上采取的一种措施,必须遵循行政法中的“警察比例原则”。因此,日本法院对消极目的规制措施适用严格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审查标准的要点是:一是审查监管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是考察是否还有“更宽松的监管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在积极目的措施的情况下,法院适用纯理性标准。审查标准为:第一,限制性措施明显、极不合理的,才能认定该法违宪;第二,审查标准的基点是充分尊重立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第三,虽然审查标准充分尊重立法,但并不意味着法院放弃了这一领域的司法审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财产权二分法理论,将财产权分为关系人民生存的财产权和关系企业经济活动的财产权,前者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这一思想,在1958年的药房案中,联邦宪法法院将职业自由分为与生存权有关的职业选择自由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职业执行自由,即商业自由,为职业选择自由提供了比职业执行自由更为严格的宪法保护。此外,为实现权利保障的细化,法院还将政府干预择业自由的措施分为客观限制择业自由和主观限制择业自由。所谓客观限制,是指法律规定公民从事某种职业的限制性因素,是公民通过主观努力无法实现的。比如,法律对公务员的身高要求是:男性身高不低于170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所谓主观限制,是指法律对公民从事某种职业所设定的限制,公民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来实现。例如,法律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学士学位。由于客观因素对公民的择业自由构成了更为严格的限制,限制措施也必须接受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这样,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职业自由领域制定了三级审查标准,即对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财产权适用最宽松、最合理的审查标准,而对与生存权相关的财产权适用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即对主观限制适用适度审查标准,对客观限制适用严格审查标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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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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