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能否主动举行听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28 23:40:05 464 人看过

行政许可听证是行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听证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而举行的听证,也可以主动举行。

行政许可听证就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取得行政许可,意味着获得一种权利能力,有权从事某种活动。因此,行政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作出颁发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不会要求听证。

一些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许可实施后,确有可能对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应当考量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听证是否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听证不是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才需要举行听证。这是因为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因此,对于那些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不强制举行听证。

总之,行政许可听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程序,它能够保证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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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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